[問題] 犯意變更的認定標準

作者: lllssslll (From Swarm)   2024-07-03 19:18:11
各位法律神人與大大好,想請教關於犯意變更的認定問題。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決為例,法官認為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或進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而只論一罪。
而且犯意的認定,若是昇高則從新犯意;若降低則從舊犯意。
其他也有見解認為犯意變更的條件必須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為搶;改傷為殺。
也無論是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為認定標準。
但無論是何見解,我覺得都沒有跟『另行起意』區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過程中惱羞成怒而殺人的分析當中,大部分說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強烈支持是數罪併罰,也還是懷疑,為什麼不是犯意變更?
難道不是同一被害客體嗎?
這些判斷標準到底什麼時候要怎麼看?
請大大解惑~感恩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07-03 20:06:00
最大差別不就是法益不同嗎?而且強姦殺人為什麼會是數罪併罰?
作者: lllssslll (From Swarm)   2024-07-03 21:30:00
拍謝沒說案情,案例是殺人未遂不成立結合犯用法益不同來區分,還是有點邏輯顛倒的問題 lol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7-04 06:21:00
你的問題一樓已經回答。刑法重的是法益不是客體,除了像殺只能一次以外,強制性交、詐欺取財,都是以被侵害次數論斷犯罪次數不存在你所述「同一被害客體」偷變搶,本質上都是對財產法益侵害,手段強度對應的法條、構成要件、刑度不同而已結合犯本身就是不同兩個不同故意犯罪為了加重刑度,成為一個新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而論再來就是最高法院就結合犯中,強制性交以外即財產犯罪的結合犯,只要時空緊密關係就構成;但最高法院部分判決認為強制性交的結合犯,要有包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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