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神人與大大好,想請教關於犯意變更的認定問題。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決為例,法官認為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或進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而只論一罪。
而且犯意的認定,若是昇高則從新犯意;若降低則從舊犯意。
其他也有見解認為犯意變更的條件必須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為搶;改傷為殺。
也無論是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為認定標準。
但無論是何見解,我覺得都沒有跟『另行起意』區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過程中惱羞成怒而殺人的分析當中,大部分說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強烈支持是數罪併罰,也還是懷疑,為什麼不是犯意變更?
難道不是同一被害客體嗎?
這些判斷標準到底什麼時候要怎麼看?
請大大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