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Ⅲ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
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假如甲在 113 年涉犯 A 罪
被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5 萬元
於 114 年判決確定
同時入監服刑並繳納罰金
但 A 罪在 115 年時因修法而廢除
此時甲剩餘的 2 年有期徒刑因刑2Ⅲ免除執行應該沒有問題
但想問的是併科的罰金 5 萬元是否會返還?
亦即問題的爭點是
有併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中
已繳納之罰金為已執行或執行未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