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分割繼承-債權人請求撤銷-狀況題

作者: qoo821202 (Alex)   2024-11-12 15:07:36
@狀況題一:債務發生時間點為被繼承人離世前
美美於2024年離世,留下一棟房產給老公與一兒一女,三人決定以分割繼承方式,由兒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無辦理拋棄繼承。請問若2026年時,老公的債主突然跑出來
,表示在2020年時有欠債,請問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法院撤銷此分割協議?
若可以,撤銷後房屋是否變成三人各持有1/3,且債權人有權主張老公的1/3應拿去還債?
@狀況題二:債務發生時間點為被繼承人離世後
美美於2024年離世,留下一棟房產給老公與一兒一女,三人決定以分割繼承方式,由兒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無辦理拋棄繼承。請問若2026年時,老公因去賭博而欠下一
筆債務,請問此時債權人是否有權利主張撤銷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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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因為家母離世 第一次碰到處理房產繼承的問題
有先查過資料 但怕有遺漏或思慮不縝密之處
想上來請益一下專業意見 比較安心
參考資料:
民法第244 條規定: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以受益人於受益時
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
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
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你是「拋棄繼承」還是「自願不拿遺產」?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一堂數百萬元的課!
https://law77600.com/abandon-inheritance-vs-inheritance-agreement/#hui_dao_yi_k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1-12 15:21:00
2當然是不行的 1要看債主知道的時間點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11-12 16:27:00
1.就是父親無償贈與子女財產 可以撤銷重點在於債權人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 攸關他能不能撤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12 16:40:00
樓上的比喻有要修正的,繼承權跟繼承財產的支配權拋棄繼承的權利,債權人無從主張損債權但對於所繼承財產的實質支配(如分割協議,自己不分)自有損及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前對己身負有債務的債權人權益第三人現在也已經不能發動剩餘財產分配若繼承人本身債務>應繼分,如欲防範債權人加以追索自應避免取得 對於財產的相關支配權不過,是否要用"贈與"去描述,又好像也不是說不行.....畢竟贈與又要扣贈與稅....:D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3:11:00
1跟2都不行 遺產分割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非老公的個別財產 應繼分是在無遺囑且無遺產分割協議時所採取的比例 如果有協議的話就會按照協議走 沒有「無償贈與」的問題(不是你的財產要怎麼贈與?)2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 還有(1)債務成立在行為後以及(2)賭債非法的問題 所以也不能撤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1-13 13:26:00
協議可能因為損害債權被撤銷協議也是無償行為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4:52:00
必須要是「以自己財產為客體」的無償行為才行 否則要是老公是基金會董事長做公益 豈不是每個行為都會被撤銷244的立法目的是在有前債的情況下 不得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使現有財產更為不利 但遺產並沒有非得要由老公繼承的法理 244並沒有涵蓋到「有可以獲得財產的來源都要以最大努力爭取」 因為這並不該當損害再說了 要是老婆有債務 難道要為了滿足老公債權人的需求 逼老公去繼承老婆的債務嗎?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4:57:00
遺產分割協議是可以244撤銷的 拋棄繼承才不能撤銷就算是公同共有 還是有潛在的比例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03:00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縱屬財產行為,但只能間接地影響財產利益(如債務人之不作為、或以債務人之勞務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或須委諸債務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贈與或遺贈之拒絕),均不得作為撤銷之對象,故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均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徵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時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分割遺產時,非必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是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財產上行為,然與人格法益關連性甚高。繼承人雖於繼承之開始,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該繼承財產之取得,乃基於債務人之繼承人身分(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債務人因前述各種因素對於繼承財產利益之拒絕,乃屬人格自由之表現,應由債務人自行決定。」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1811號判決意旨參照目前實務上認為協議得撤銷的看法本質上自相矛盾 否則無法解釋在老公最終結果都不拿遺產的情況下 協議得撤銷 但拋棄繼承不得撤銷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18:00
106台上1650 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20:00
我有看到106台上1650 所以我認為本質上自相矛盾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庭決議認為拋棄不得撤銷的原因有二:(1)繼承權以人格法益為基礎;(2)拋棄除權利外亦同時拋棄義務 在老婆無負債的情況下 老公協議不取得遺產亦未繼承義務 兩者卻有完全相異的法律效果 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26:00
邏輯上我比較支持拋棄繼承也可以244撤銷被繼承人一死 繼承人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收 如何分割 都是在處分自有財產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27:00
如果任何「減少債務人可能取得財產」的行為都該當「損害債權」那在有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辭職的行為也該被撤銷 你原本有工作收入能還債 憑什麼辭職損害債權?這樣會讓損害債權的範圍不斷地無限上綱再說 如果協議不取得遺產該當損害債權 那取得1元、2元之後拿來還債就不算損害債權了嗎?還是說只要分到應繼分以下就算損害債權 那為何不直接立法規定有債務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遺產分割協議 或協議內容不得使有債務之繼承人繼承財產少於應繼分?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55:00
除非有得到其他補償 不然自願繼承少於應繼分財產的確該撤銷 的確是危害債權分割遺產本質就是繼承人彼此互易財產 沒道理不能撤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指定分割方式 還能說是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 但分割協議就只是繼承人們協議如何處分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6:20:00
我覺得不能撤的理由主要是「這是基於人格法益所得的間接利益」如果只要最終結果會讓債務人受益就都能撤會形同讓債權人因為債權而支配債務人的人生(有工作不能辭職;有遺產一定得繼承;別人送他錢能用來還債就一定得接受) 說難聽一點 債權人有的就只是個債權 不應該有那麼強的干涉權能
作者: itsfated (跟著微笑)   2024-11-14 12:34:00
推e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14 16:06:00
不工作也是損害債權->給開司一罐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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