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覺得規定奇怪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16 19:58:28
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17條有規定:
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
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一、污損之證書。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二、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
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換發或補發。但依第十四條規
定同時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無庸換發或補發其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身分證明文件為戶籍資料者,由戶政機關代查。
其中第17條裡的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身分證明文件為戶籍資料者,由戶政機關代查。
」小弟覺得它的規定很奇怪
小弟是想說:對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12條第四項第二款:「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
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
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四項有規定說:「申請喪失國籍而有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因為國籍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
書的申請流程中間沒有經過「戶政事務所」,所以說入出國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
是由「內政部代查」(表示說:這原本不是內政部的業務,只是因申請流程中間沒有經過
「戶政事務所」,所以只能「內政部代查」)
而這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身分證明文件為戶籍資料者,由戶政
機關代查。」它講的「戶政機關」應該是指「戶政事務所」;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
證書換發或補發的申請其中一種方式是「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申請流程中間沒有經
過「戶政事務所」,又對照上面講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四項第二款跟第二條第四
項),覺得它這裡應該是「內政部代查」,而不是「戶政機關代查」( 還有戶籍資料的
審查不是就是戶政事務所的業務嗎?為什麼是「戶政事務所代查」)
小弟不懂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三項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請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1-16 23:58:00
其實就只是權力下放原本是都要送到內政部查的 但太麻煩了106年修法就改成戶政事務所可以處理 但出入境紀錄資料比較重要 所以還維持要轉到內政部其實這類問題如果不知道怎麼查 最簡單的方法是先查立法理由看是到立法院網站或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都行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17 10:33:00
KKyosuke大 不好意思 有一個地方還是不懂 出入境紀錄資料原本都要內政部查的 可是法條怎麼是講「內政部代查」?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1-17 11:06:00
人民要查詢自己的出入境紀錄是要找內政部"移民署"啊原本申請是要一個單位一個單位跑文件再一起遞出去的現在等於人民只要給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內政部自己內調或是由戶政透過資訊平台調資料就看法律規定以及權限 不用人民自己去跑申請所以才是"代查"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17 12:58:00
原來是這樣 謝謝 KKyosuke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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