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f2436 (chicken)
2025-02-12 10:31:21同事休假回來,帶了伴手禮請公司吃
一邊在炫耀說是很有名的店
他花錢請人代排才買到
有點好奇,這個行為在台灣算不算違法呢?
有看到有人拿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
然後也有看到新聞有寫:
https://udn.com/news/story/7270/7935133
但也沒給出結論。
自己看完這些的想法是:如果排到的產品黃牛有加價賣就是違法,但如果是用「代排」的
名義多收一筆錢就不算違法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