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5-02-17 18:58:36請問就實務上來講,被告提供給法院自證清白的證據
如行車記錄器影片,但沒有經過被告同意,卻被法院拿來定罪的證據之一
舉例說,就該行車記錄器之影片(被告提供的影片)的確證明被告有經過該處
算不算是違法取得證據?
(不探討被告是否有罪)
作者:
apple94 (瑁)
2025-02-17 19:22:00你怎麼會覺得這要被告同意?!
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5-02-17 19:45:00法官不是都會問這些證據,被告是否沒有意見?
作者:
apple94 (瑁)
2025-02-17 19:57:00被告自己自願提供的證據,怎麼會是違法取得? 那評價有利不利是證明力的問題,關被告啥事
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5-02-17 20:08:00法官在開庭詢問這些證據有無意見,不包括被告提供的是之後在判決書上才出現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7 20:31:00證據就是證據,要不要考慮認罪換取比較輕的刑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8 07:43:00大概懂樓主意思,就好比樓主跟別人發生交通事故把行車紀錄器影片提供給警方,結果沒注意到影片同時有錄到樓主去送貨給藥腳的對話跟交貨影像這樣的比喻應該更接近樓主的意思吧
刑事訴訟法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第265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如果是同一案件 由於證據是被告自行提供 沒有違法取證問題 如果是尚未起訴或已起訴於其它法院的案件程序上需要另外以搜索扣押的方式取得 或提函請併辦歹勢整個打錯 如果是尚未起訴的案件則可依265條追加起訴 如果是已起訴於其它法院的案件 則該案檢察官欲取得該證據仍需以扣押的方式取得
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5-02-18 13:09:00樓上的意思是法官要用那個證據是還要請檢察官扣押?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5-02-18 13:29:00如果你是提出A案的證據 法官可以直接拿來用在A案若是要用在B案 檢察官會另行起訴或是走程序取得該證據
用代號會比較清楚 如果現在有A、B兩案件 被告在A案件提出a證據 而B案件為A案件之相牽連案件(例如是同一被告涉犯的另一罪 則檢察官可追加起訴B案件(倘若B案件尚未起訴) 倘若B案件也係屬於同一審理程序則a證據在同一審理程序中使用亦為合理(只是省了一個追加起訴程序而已 對被告而言沒有不利益) 只有當A、B兩案件實質上非屬相牽連之案件時 檢察官才需要另外走扣押程序取得該證據 但通常不會那麼不相關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被告在提交任何證據之前 本來就要思考該證據是否有可能證成自己或他人的其它犯罪之成立 所以你不會為了不被當殺人兇手 就講出「那個時間點我根本不在現場 我在我家交易海洛因」這種證詞
被告自願提供的證據,審判程序提示確認當事人均同意該證據合法且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事項為何、實質認定結果對被告有利或不利,屬於法院依職權判斷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