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七 檢舉信件 4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10-24 19:10:43
※ [本文轉錄自 uka123ily 信箱]
作者: coolbad (我是小巴)
標題: Re: 檢舉 jengjye 性騷擾
時間: Sun Oct 20 10:51:21 2013
你的火氣大小由你自己情緒控制決定
不用威脅我,我處理的態度一向如此
標準沒變,如果照你的標準,那是不是變一言堂了
你可以回應別人文章或推文
為何別人不可以,再者,以他的前後回文,並不足以到性騷擾嚴重程度
也別把與自己意見不同的部份擴大解釋
甲板本來就是個平台,可以包容不同聲音,所以我不會制止這樣的文章
還是再次謝謝你的反應
如果對方在你第一封檢舉信後,還有造成困擾
歡迎再舉證,如果沒有就照著回信的內容
不會做警告及處份
最後祝假期愉快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coolbad (我是小巴)》之銘言:
: : 我看了
: : 我認為他並沒有嚴重到騷擾
: : 很抱歉,這個並不成立
: : 除非還有更多的舉證
: : 至於你說的板上的言論
: : 我也認為都在合理的論辯中
: : 並沒有到爭吵的地步,只是大家立足點的不同
: : 以上簡單的回應,謝謝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在表明我的拒絕後,他仍舊維持其故行,
: 即符合「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 一次或許無犯意,二次應該難辭其咎。
: 另外指稱別人是毒蟲或是吸毒到腦殘之類的,在不知道對方是誰,
: 這算是沒有爭吵是立足點不同?立足點不同應不會進行人身攻擊。
: 「毒蟲」(蟲?)用詞就已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
: 板友的一時衝動可能是遊走於法律邊緣喔。
: 我是沒有這麼閒去告,但其他不認識但被隨意指稱的板友就難說。
: 我就不知道會不會突然火氣大就是了。
: 總之你可以再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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