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通告] 板主您好 我被Food板水桶

作者: aova (鰻魚♥張根碩)   2017-05-15 05:35:13
你只要跟我說:
板規有沒有規定「同集團60天內不能超貼」、「同連鎖企業60天內不能超貼」
以及板規有沒有定義「同一家」是否等於「同集團」或「同連鎖企業」或「同名」?
就好了。
如果沒有,請解除我的水桶。
因為我在Food板沒有犯錯第二次。
※ 引述《Dilbert (無所住而生其心)》之銘言:
: 將信裡已回過的再釐清一次:
: 第一次水桶裁罰原因:
: 2016/12/14板上已有隱居居酒屋的廣宣:
: 12/14 yvonne51427 □ [廣宣] 板橋府中 隱居風味居酒屋 巷弄深夜食堂
安安,你搞錯囉,我第一次被桶是因為「小德相」
我還有回信給你喔。
請提出我12/24跟你的信件當中,我或你有任何提到「隱居」的證據。
我那次回信發現是小德相沒有超過60天喔。
我當時被刪除的文章,也是小德相喔。
你第一次跟我提到「隱居」,是3月你第二次桶我。
我問你為何永久水桶,你回信跟我說是因為「隱居」。
我的信件有轉到此板,我不懂為何你可以睜眼說瞎話說那是算在12月第一次的水桶。
因為我12月第一次被水桶明明是因「小德相」超貼,
我完全沒有任何反駁,因為我的確就是60天看成30天。
可那是我違規第一次。
: 而aova在2016/12/18接連發表隱居居酒屋的第二篇廣宣:
: 作者 aova (型男洨美) 看板 Food
: 標題 [廣宣] 新北永和居酒屋「隱居」永貞店
: 時間 Sun Dec 18 16:20:39 2016
: 違反板規3,同店家60天內第二篇廣宣,
: 因此2016/12/23開出aova第一張水桶罰單
: 12/23 Dilbert □ [公告] 水桶名單-aova
你的時空順序有誤喔。
12/23的是小德相。
沒多久後被刪除的文章,也是小德相。
隱居至我2月查詢都還在板上。
: 精華區存證路徑 Z-11-7-2406
: 2406. ◇ [廣宣] 新北永和居酒屋「隱居」永貞店 Dilbert [12/23/16]
: 如果aova對「同一店家」的認定標準有疑慮,第一次水桶就應發信申訴,
: 然而期間並無任何意思表示,水桶期滿後也持續發文,是故以板主管理判準,
: 認定aova對板規並無疑義。
: 2017/3/11因接到板友檢舉,故開出第二張水桶罰單
: 3/11 Dilbert □ [公告] 終身水桶-aova
: 精華區存證路徑 Z-11-7-2430
: 2430. ◇ [廣宣] aova台北松山「小德相」美式加州壽司 Dilbert [03/11/17]
3月的水桶,你跟我說是隱居。
2月還活著的「隱居」文章,在你3月份桶我後不久就被刪除了。
我「被你說是第二次」違規的小德相,
3月早就因違規被刪除而不在板上了,怎麼檢舉?
: 這是aova自稱將板規廣宣間隔由60天誤認為30天因而被水桶裁罰的文章。
: 也因第二次受到板規3裁罰,故加重為終身水桶。
: 第二次水桶距aova被本次申訴指為模糊的板規裁罰已有三個月之久,
: 卻因二次犯滿離場的罰則較重而不願接受,然而將板規廣宣間隔60天
: 誤認為30天無從辯駁,只好試圖從第一次裁罰中尋找見縫插針的空間。
我才羨慕你可以利用板主職權修改精華區文章。
如果我第一次是因為隱居而被桶,為何12月刪我小德相文?
如果我第二次是因為小德相被桶,為何隱居文3月才消失?
我個人覺得你的時間點似乎理解錯誤。
: 以實質正義而言,連鎖加盟業態追求的是品質一致性的複製,將吉野
: 家台北館前店和吉野家台大店視為不同店家,並賦予獨立的廣宣額度
: 是無意義的行為,隱居板橋店和隱居永和店亦同理可證。
同理可證?你板規沒寫的,都可以用「同理可證」帶過?
為何你板規沒寫的,就不是同我的理,同我的證?
板規沒有說「同連鎖企業」,而是說「同一家」
你要是真的這麼有實質正義,你早該寫清楚。
如果你像你說的那麼實質正義,你他嗎上面這段就早該出現在板規裡,
而不是現在在這被申訴才馬後炮。
板規沒有為「同一家」定義,
依照你的自由心證論述點,只要連鎖都可以叫同一家
那馬辣跟問鼎也是同一家,萊爾富跟711也是同一家,
它們都連鎖加盟都同一個老闆啊,經營型態也一樣啊???
你這種邏輯不是討笑嗎?
獨立的店面是獨立的營收跟地區性,板橋的分店生意很好,永和人就要跟著買單嗎?
因為這是實質正義一致性的複製?
你出社會了嗎?
你講那什麼追求企業形象SOP的實質正義的廢話啊。
你沒有定義何謂「同一家」,所以導致使用者違你心中的規
承認你板規沒有訂清楚,這麼難嗎?
: 以程序正義而言,前次判決已執行完畢才爭辯板規文字不符其個人認
: 知,並要求溯及既往取消判決,不符現實生活的法理邏輯;對其他因
: 此則板規受到同樣裁罰卻無此要求的板友也不公平,故無從配合其個
: 人需求。
: 退萬步言,即使板規有未盡明確之處,學網不宜牽扯商業利益應被視
: 為猶如憲法的根本存在,遇有遏阻廣告之相關板規,都該從嚴解釋;
: 使用者已接受廠商招待而受有額外利益,於此處須自知退讓,豈有為
一千元你吃不起是你家的事,你覺得吃了免費的東西,你就該退讓也是你家的事。
我一毛錢都沒拿,試吃幹麼心虛理虧?你有這種想法真的很可憐。
今天是板規不寫清楚,板主不敢承認錯誤來婊我,我幹麼退讓?
: 自己廣告權利斤斤計較之理?故本人主張判決應非屬無理,尚祈小組
: 長公斷,不勝感激。
我怒的是板規沒有寫的規矩,我卻因「板主自由心證」被水桶,
我也一直在強調板規沒有寫。
你還要在這故意講得「我在捍衛自己廣告的權利」?
我被「國王的板規」、「板主的自由心證」水桶,我不該計較?
若你現在被我告強姦,你也會斤斤計較啊,你懂這邏輯嗎?
好,不要說我不講理。
依照你的說詞,
第一次12月是因為「隱居」,
第二次3月才是因為「小德相」對嗎?
如果你第一次是因為「隱居」桶我7天,
那我現在做的,就是在申訴你第一次桶我是不對的,因為板規沒寫。
如果我的第二次是因為「小德相」桶我永久,
那沒關係,
因為第一次水桶7天有爭議,已不存在了。
所以我的第二次水桶,也就等於變成第一次。
我該被罰的七天水桶也已經被罰了,第二次永久水桶的罰則也不存在了。
就算順序顛倒好了辣(那也是你回信的內容造成我的誤會第一次是小德相第二次是隱居)
但無論哪次是第一次,都不重要好嗎?
重點是,
我隱居的文章被「根本就不存在的國王的板規」跟「板主自由心證」水桶了。
我隱居的文章被「根本就不存在的國王的板規」跟「板主自由心證」水桶了。
我隱居的文章被「根本就不存在的國王的板規」跟「板主自由心證」水桶了。
板規三沒有說「連鎖企業」,「同集團」60天內不能超貼,
所以不管是第幾次,隱居文都不該被板規相繩,我不該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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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重點只有這個,請你不要再扯時間順序,什麼企業一致性實質正義。
請小組長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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