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警告不得再犯 -> A板友修改簽名檔拿掉錢的部分 -> 11/13仍開罰
組方的意思是
如果板主認為這樣的發言違規需要開罰 可以直接水桶
但是板主的處理是先警告不得再犯
而後A已經修改
就必須等到再犯才能水桶了
時間順序如下:
板主所提供的證據中
Nov 10 11:54:39
Nov 11 17:59:57 都有出現 "要多少錢我都願意給"
而板主給警告是
推 a386036: 請勿公然意圖想行賄 11/11 21:31
推 a386036: 再犯以板歸4處理 11/11 22:29
在板主警告後 就沒有出現"要多少錢我都願意給" A已修改
已經沒有板主指稱的行賄語句
但是板主於11/13 在A沒有再犯的情況下 還是開罰了水桶
是基於這一點
所以組方判定須減刑
認為情節重大就直接水桶
如果只是給予警告就必須又有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