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幸福生活趣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2-16 00:05:53
一、本辦法為本人擔任幸福生活趣組務時之作法。
二、本板僅接受 L_HappyLivin 幸福生活趣小組內各看板事務之
申訴、申請、檢舉與上述事務無關者,依罰則辦理。
本小組不接受任何私信,水球等檢舉、申訴
有意見,請公開發表,任何私信檢舉、申訴者逕予公布於小組
三、申訴:
1.依#1Ck8NgEt (About_Life) [ptt.cc] [轉錄][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看板文章管理權
(2)制定板規權
(3)看板隱板權
詳請參考#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外的申訴案小組長得不受理
2.本版[申訴]僅針對版主違反版規作處理(特殊事由另案處理)其他均不受理。
註:即本版[申訴對象]為版主,使用者間問題逕洽專版。
3.版規制定權在版主,如對版規有問題應在看版解決,除違反站規均不受理。
4.申訴均依PTT站方規定內容有明定者罰則為主,任何內心思維均不受理。
5.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不予受理。
經提示,仍不溝通再申訴,以亂板論劣退水桶。
*版務問題請先行溝通,小組不是版主和使用者的戰場。
6.申訴前請備妥相關證據或引用條文,未備妥者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
7.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七日之申訴案。
*自公告時間點起算
8.與板主往來信件必須公開於組務板,若經修改則不以證據視之。
9.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要申訴,就用本尊來,分身來就是被劣退水桶
 *無明確當事人之板務申訴不限,任何使用者皆得予提起申訴。
10.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11.小組僅針對版務申訴作處理,其他違規逕洽專版,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
再犯永久水桶。
12.若對於申訴後的判決結果不服,看板管理相關的案件不得再上訴,其他組務
處理相關的部份請逕自上訴至 About_Life 板,勿回覆判決文或於本板繼續
抗辯,否則一律刪文處理。請參考 #1Ck8NgEt (About_Life)
四、檢舉:本項為檢舉版主違反版規專用,如與版主個人糾分逕洽專版。
申訴請詳列:
1.各項證據及來往書信等
2.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五、申請:為版主申請各項版務使用,非版主使用依規處分。
六、依#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2)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故版主針對負責版之討內容有決定權,使用者個人不滿可以參加版主選舉。
引導風氣不然請按版主規定來走,這是站規,要上PTT,就按PTT的規矩來。
勿在在小組討論看版風氣或內容,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七、在小組發表與小組無關文章或未看置底亂訴者,除有特別規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次劣退,警告
2.第二次劣退水桶180天
3.第三次劣退永久水桶
八、名列不受理名單者,均依群組規定不受理,如仍發文申訴者
至群組取消名單前永久水桶。
九、版主罰責:
版友申訴後,如經小組判決,請版主均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由延宕。
違者警告處份。
依群組規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1>警告。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
2>解除板主職務。
3>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2.累犯者加重懲處。
十、為明申訴責任,本小組內版主對使用者之處份(水桶、警告、刪文、劣退等)均
應公告,然公告方式不以發文為限,蓋如劣退註記,置底推文等方式均可。
以利使用者申訴時可供查詢。(如版規原無公告習慣,請自本作法修訂後開始實施)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4.時間計算
(1)小組判決公告時間
(2)如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案,板主另審,以申訴人發文時間為主
5.因手機上PTT,故若板主以手機上網,無法執行板主指令(解除水桶等)
可以推文或發文先改判後,並自行標定執行時間,待有電腦後再行更正,
6.項次5之執行時間以24小時為限。
十二、小組在所屬版面所發[公告]文,視為小組版面,亂版者,依組規辦理。
十三、依群組長要求增訂板主與使用者的溝通時限
1.使用者寄信給版主,72小時後,板主若無回應即視為己溝通。
2.雙方溝通後,版主36小時應作出改判或駁回之決定。
十四、為維護小組版面紀律,並針對部份人員建議,規定如下。
1.組規三-10所謂當事人指下列人員
(1)申訴人
(2)被申訴之版主
2.公告文下,未禁止版友評論,但請注意下列事項:
(1)非關本案件者,經小組判定後警告仍未停止者水桶7日
(2)人身攻擊,被檢舉者,水桶30日
(3)針對判決有問題,請向群組申訴,小組判決若無違反站規或群組規均不改判
3.小組長不是版主或使用者任一側的守護神,一切均按現有規定辦理。
自即日起申訴或回應均請詳列引用規定,
其他內心想法或覺得規定有問題均逕洽相關版面。
在申訴當下之前沒有明文規定的均不納入考量。
十五、組務調查出板主違規證據,仍應聽取板主的證詞,始作出裁決。
十六、板主回應小組要求說明要求,處理時間均統一律定為72小時。
判決公告仍依十一-1條辦理。
十七、為免使用者惡意連結,引用證據時,如使用連結請使用文章代碼或
使用站方官方連結(https://www.ptt.cc/bbs/)開頭
使用其他連結者,不論申訴內容為何,一律劣退水桶180天
十八、因黑函及私信檢舉過多,小組實在不勝其擾,
PTT雖不得任意轉信至公開板面,但與公眾相關,板務相關者。
小組採公開方式回覆。
本規定自發佈時起算。
103.3.7日第一次修訂。
新增處份應公告條款
103.4.11日第二次修訂。
新增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依 BoardCourt 看板 #1J7e0HgS判決。
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若板主不服小組長裁定、有意向群組長申訴,
亦應先執行小組長裁定、而非等待群組長裁定後再看情況執行。
103.08.24日第三次修訂
小組在所屬版面所發[公告]文,視為小組版面,亂版者,依組規辦理。
104.01.10
依群組長要求增訂板主與使用者的溝通時限
104.01.11
未溝通即申訴(組規3-5)劣退水桶180天
104.02.17
為維護小組版面紀律,並針對部份人員建議,新增版規十四。
104.06.21
原小組規
十一、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警告乙次。
因無細則及時限,造成板主及使用者困擾
修訂十一-1
新增組規
十五、組務調查出板主違規證據,仍應聽取板主的證詞,始作出裁決。
十六、板主回應小組判決公告或說明要求,處理時間均統一律定為72小時。
依#1M4JFfxb (About_Life)
105.01.01
修正十三-1
依 #1MXKE4TJ (About_Life) 判決
使用者申訴時以 "寄件備份" 作為證據,寄件時間推算即可。
此作法亦可避免組務和申訴人對於判定「板主最後一次上站」時間點有所差異。
作者: tigotgio   2014-08-31 20:14:00
摩訶般若波羅蜜多心經觀自在菩薩。行深波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舍利子。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舍利子。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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