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不同意恢復推文
有些人(尤其非當事人)若藉機來此挑釁po文者
將引此更大紛爭
遑論組務版乃形同公堂之看板
兩造雙方提出證據跟說詞已經非常足夠
組務若需要第三方證人可發信要求其至組務說明即可
無須開放推文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組規第三章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判決依據]
: 小組長在做判決時候,將參考各項證據、站規、該板板規,
: 對各項案件給予判決。
: 為避免有失客觀,必要時將提請群組內組長、本站站長共同
: 討論,聆聽眾議。小組長對於不了解之板務生態,亦將至該
: 板進行了解。
: 非當事人可於申訴文件內推文發表自己對該案之看法,然不
: 准回應至板上,違者劣退處理。
: 然本板禁止推薦文章,亦禁止噓文,那麼黃字部分是否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