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HSRshare 板主 cka 瀆職行為

作者: genius01 (我是膽小鬼>.<)   2014-07-21 00:15:57
cka你好:
1. 你的行為已構成"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公布我的銀行帳號,若有心不法人士詐取他人財物,且讓被害人
將財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匯進我的戶頭的話
這樣我將陷於被警方懷疑與不法人士有勾結串通的嫌疑
若被害人因為被詐騙向我提出告訴,那我每天撥出時間上警局上法院,
這不算損害嗎?
2. 目前我的損害為精神上造成的,我得每天網銀看是不是有不明資金流入我的帳號
導致我工作無法專心,法律上並不是只有實際的財務損失才叫損失,精神賠償也是被考
慮的
3. 此帳號為我本身提供於你證明我清白,不是給你公開於網路上
且個資法已說明你有保密我這銀行帳號的責任
4. 按照你的論點,那我私自公布你的個人資料然後迅速刪除就可免除法律責任了嗎?
5. 按照你的論點,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資法說的"個人資料"並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那為什麼要保密?
另外從你的信件及文章來看
你的情緒管理的確有再改善的空間..
從你回覆給我的信件,你一再強調我低估你的智商
我再此說明我並沒有低估你的智商,天生我材必有用,
我相信你有其他長處,也請你不要輕易看輕你自己
我只是就事論事而已...
以下網址為類似案例,已判刑確立..
http://ppt.cc/tnZY
http://ppt.cc/VKee
http://ppt.cc/0zdj
※ 引述《cka ()》之銘言:
: 1.我在你回覆的3分鐘之內就把你銀行帳號移除 因此你的帳號在板上才出現幾分鐘
: 2.此帳號是你自己提供 不是我透過不法手段收集
: 卻反而是你沒退票而是賣掉卻欺騙板主你已經退票的證據
: 因此我需要在公告裡面提出證據來判決
: 3.我在事後也做了相關隱藏 因為是後來才補充,因此在原始文章沒有該帳號
: 我編輯文章補充的幾分鐘內又移除相關資訊
: 因此在ptt更新的時候 也沒有含入該帳號,你無法舉證那帳號有外流或是因為我外流
: 你唯一的證據就是你寄信給我叫我移除,而文章編輯紀錄正好證明了我馬上移除你帳號
: 4.我在當時就試過你的帳號用Google也是搜尋不到的
: 5.你提的證據就是你要我把你帳號隱藏 我也馬上隱藏了
: 不然難道我不該隱藏? 或是難道有更好的做法?
: 6.根據個資法,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後置之不理,或是造成實際損失才有違反個資法
: 這兩個都不成立 因為我沒有置之不理,你也沒有實際損失
: 7.所謂的人頭帳號,是對方要可以把錢領出來才是人頭帳號
: 任何人知道你的帳號又不能領錢,不可能變成人頭帳號的,
: 也沒你密碼 沒你印章 沒你姓名,只有帳號是不能做任何事的
: 你可以稍微用大腦想一下嗎?
: 因此 你的指控是毫無根據且不成立的
: ※ 引述《genius01 (我是膽小鬼>.<)》之銘言:
: : 申訴水桶不服等事項請使用 [申訴]
: :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 一、檢舉人:genius01
: : 二、被檢舉看板/板主:THSRshare/cka
: : 三、檢舉事由:未經本人同意,逕自公布本人銀行帳號於大眾網路上,
: : 讓本人銀行帳號陷於被有心人士利用為人頭帳戶的風險中,
: : 觸犯本國法律<個資法>
: : 四、所附證據:相關證據(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請使用轉錄功能、請勿編輯。
: : 將轉錄本人(genius01)要求cka刪除銀行帳號來往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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