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HSRshare 板主 cka 瀆職行為

作者: cka   2014-07-22 00:05:10
你好
你請求移除帳號 我也移除
這件事就已經結案了
不管是誰都不可能誤po一個帳號出來就犯法
這就是我的回答
你必須證明剛好有該銀行人員知道了你的帳號又知道你的身分證字號就可以查到你
其他銀行是不可能因為該銀行的帳號而知道你的身分證字號
但是該銀行的人員 只要有你的身分證字號,本來就可以查到你的帳號
不因為我的po文而洩漏
因此 並沒有因這幾分鐘的PO文造成洩漏給任何人
1.其他銀行的人員 就算知道帳號也不知道你是誰
2.該帳號所屬銀行的人員,本來就知道每個客戶的帳號,也不是因為此PO才知道你的帳號
3.你無法證明這幾分鐘之內有任何人知道你帳號,你愛查詢一百萬次是你的自由
就如同你其他薄弱的證據一樣,都是口頭說說,沒有實際證據證明你有受到任何損害
4.該PO文也是基於處理板務的公眾利益,不是人身攻擊也不是蓄意洩漏
5.你只是因為被水桶了,這樣鬧想說試試看會不會翻案,但沒用的,也符合排除條款
因為你就是沒提出任何證據,用嘴巴講就要別人相信你,
我想你做人處事根據我轉錄的信件,說實話的部分不算多,
因此我想任何人看完這些信件都會跟我一樣無法相信你的口頭證據
6.GOOGLE也沒有任何一個網頁備分到我PO你帳號的部分,這是公開證據,
任何人都可以GOOGLE,因此你說的洩漏是不成立的
別浪費生命在這種事了,你違反板規是事實,你不管怎樣鬧,
你的行為就是違反板規了
※ 引述《genius01 (我是膽小鬼>.<)》之銘言:
: cka你好,
: 很高興你對個資法這麼有學習精神
: 1.你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資料是極不尊重他人的行為
: 且散撥之實明確,我上網銀的登錄做查詢的次數著實增加
: 2.銀行帳號,若為銀行的相關從事人員
: 是可以間接查詢到我本人的個人資料
: 建議你研究法條時,請勿只著重在片面文字上
: 應該設身處地假設自己為當事者時,
: 是否有隱藏在文字後面更進一步的想法
: ※ 引述《cka ()》之銘言:
: : 根據板務板的回答
: : http://www.ptt.cc/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 如果你請求刪除後我置之不理 才會有相關的問題
: : 但我第一時間就刪除了,所以你的指控不成立
: : 且根據 同一個板上關於個資法的回答
: : http://ppt.cc/8ce6
: : 一、如何判定是否為個人資料?
: : 新修正個資法針對個人資料之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 : 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 :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
: :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何謂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所提出之立法說明,由於社會
: : 態樣複雜,有些資料雖然沒有直接指名道姓,但是一經揭露後,仍可能識別
: : 出某一特定人,則仍屬於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針對間接
: : 方式識別之定義為僅以該資料不能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
: : 始能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 : 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之資料是用來補強「得以直接方式識
: : 別」的不足。而當要判斷該個人資料是不是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得以間接
: : 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必須判斷這個資料是不是可藉由資料持有者所保有
: : 之其他資料互相對照、組合、連結然後指涉到某個特定的人。例如,線上遊
: : 戲的情形,玩家通常會註冊ID並使用暱稱在虛擬世界裡活動,而僅以 ID
: : 與暱稱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之人,但是,透過對照、組合、連結(如遊戲公
: : 司的資料庫內有 ID或暱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可以特定出個人時,此時,
: : ID就會是個資法所稱的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 : 只有銀行帳號也無法跟妳本人產生連結
: : 因此你的指控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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