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鐵道板兩位板主,未依板規確實執行板務,並有雙重標準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5-05-01 13:57:51
雖然已將回覆信件轉錄自組務板,不過我必須補充幾點:
※ 引述《TEMU2000 ()》之銘言:
: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 : 申訴水桶不服等事項請使用 [申訴]
: :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 一、檢舉人:canandmap
: : 二、被檢舉看板/板主:cassine/TEMU2000
: : 三、檢舉事由:本人對過去鐵道板之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其中一案被c板主駁回
: : T板主卻受理並執行板規、公告,顯然兩位板主在板務上行事不一,且與板規互相矛盾
: : 四、所附證據:稍後附上雙方溝通信件
: 因這前幾天人在外地,目前已經有回覆信件,不過還是在這邊做個回應
: 之所以判定二次違規水桶二週,並不是依據c板友所述「已過受理期限」的推文
: 而是這篇公告
: ┌─────────────────────────────────────┐
: │ 文章代碼(AID): #1CVvaLho (Railway) [ptt.cc] [敬告] canandmap 板友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283430677.A.AF2.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17 Ptt幣 │
: └─────────────────────────────────────┘
: ● 1842 m10 9/02 TEMU2000 □ [敬告] canandmap 板友
原來一個公告可以當作判決的依據,並還不是用3.3之規範,而是用3.4來當作依據
板規3.4沒有提及該規定比照3.3處置標準之文字敘述,竟能成為警告水桶板友的標準
板主的引經據典實讓身為c板友感到萬分莫名
: 至於針對警告ontherun3325的部分,因為已過受理期限
: 實為本人之疏失,待相關案件釐清完畢後會公告撤銷判決
: 另外補充
: ● 2 ! 9 4/26 TEMU2000 □ [公告] canandmap水桶二週 ontherun3325警告一次
: ┌─────────────────────────────────────┐
: │ 文章代碼(AID): #1LFEgRA5 (Railway) [ptt.cc] [公告] canandmap水桶二週 ont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30055579.A.285.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34 Ptt幣 │
: └─────────────────────────────────────┘
: 這篇當中,c板友的水桶與o板友的警告判決實際上並無關聯,僅因板上公告眾多
: 避免占用版面合併公告
: 近期Railway板上的爭議案件較多,未來將會加強兩位板主處裡板務上的溝通
: 因本次處理疏失造成標準不一的情況非常抱歉
喔?那為何在此公告前,c板主能一一發布公告文,除造成公告文洗板之局面不說
還是一個ID一個公告,而不是兩個ID合併公告?
要加強的不只是板務上的溝通,連板規都有必要一併修正
如果連此次的判決都無法正確引用適當之板規做為依據,請問板主是引用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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