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 hatedog5566 [板規 3] 警告一次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5-05-12 01:53:18
推 canandmap: 援引其他板規來警告,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05/03 01:29
推 all0pha765: 板主亂判沒造成板面混亂??? 05/03 12:13
推 all0pha765: 板主自己不用吃警告? 05/03 12:15
推 canandmap: 拿舊板規8更奇妙,既是舊的板規那勢必代表已經過修訂 05/03 12:20
→ canandmap: 怎麼還會拿舊有的板規來判定? 05/03 12:20
這部份 canandmap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是說關於「鬧板」的定義在本次板規上路
前的舊板規中是在板規 8的地方,最近一次板規修正將相關規定移到 3.2.4裡面
,標準並沒有改變。如此而已,並沒有拿舊板規來判這種事。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03 01:29:00
援引其他板規來警告,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4-05-03 12:13:00
板主亂判沒造成板面混亂???板主自己不用吃警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03 12:20:00
拿舊板規8更奇妙,既是舊的板規那勢必代表已經過修訂怎麼還會拿舊有的板規來判定?那為什麼你公告是說引用舊板規8而不是3.2.4?^下的推文3.2.4完全沒提鬧板相關的字眼,怎麼你還要拿其他法律來當擋箭牌?沒有寫到的規定本來就要補訂條文,並沒有板主認定可用其他中華民國法律來解釋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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