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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delyst (ㄌㄉㄌㄊ) 看板: home-sale
標題: Re: [閒聊] 買房是否跟買賣品種貓狗一樣成了幫兇?
時間: Wed Dec 11 14:50:26 2019
※ 引述《ICHBINMANN (偶像路線!!)》之銘言:
: ※ 引述《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惽?)》之銘言:
: : 阿政府就是希望大家租屋阿.
: : 大家租屋,錢才會拿出來消費.
: : 所以政府搞了不可以買的公宅,又搞了包租代管.
: : 可惜某花內閣大腦有問題,不敢拉抬房東的保障.
: : 所以搞了半天,效力還是有限,大家還是要買房.
: : 今天問題是出在房東沒有保障,所以房東自己設出租門檻...
: : 你怎樣修改租屋定型化契約都沒用的拉...
: : 房客不繳租無法立刻趕她出門+公權力追討房租.
: : 房子被破壞無法公權力立刻追討修繕費.
: : 房客自殺在房子裡,沒有公權力去保障房東追討賠償金.
: : 或是說也許有公權力,但是你"每一件事情"都要給人家拖兩三年.
: : 今天才去吃了一間不良債轉移的物件.
: : 也就是前前一手欠錢.之後房子被債權人取得.
: : 結果房子債權人105年取得所有權,後來還申請強制搬遷,直到今年三月才把前前屋主
趕?
: : 你看...你光要趕走別人就花了三年.
: : 我X你娘台灣司法的效率有夠低落.
: : 一個漏水官司可以打兩年還沒結案.
: : 你他媽的誰信任你政府?
: : 阿你台灣政府的效能那麼爛.
: : 你就不要怪一般非專業包租公的房東..
: : 看到7x歲以上不租,沒正當工作不租,抽菸不租,寵物不租...
: : 不然動不動就要在那邊浩兩三年,誰有那麼多美國時間?
: : 老房東70歲,靠房租過生活,租到一個不付租金的,那老房東這兩年不就喝西北風??
: : 你看本版大家最愛講的德國....他是怎樣同時保障房東和房客的.
: : so...某花內閣就是典型沒出社會,滿腦子論文和理論.
: : 搞不清楚馬路上到底發生甚麼事情.
: : 但是不管某花內閣是怎樣念書念到變成書呆子.
: : 整個政府,還是希望大多數人就租屋.
: : 然後把錢拿出來消費...
: : 對,政府就是希望你把錢花掉,
: : 不要存款,不要買房子,尤其不要留給小孩...XD
: : 這樣經濟才會興盛,台灣GDP才會上升,政府才會發大財..
: : 而要是今天,大家都不買房,都是租屋.
: : 那就會走入歐美國家大都市的格局.
: : 房子在少數人手上,大多數人租屋.
: : (歐美很多自有率高都是非都市區域,而整個大都市甚至整個"郡"內部,自有率就低很
多.
: : 就像大家最愛講他不炒房的德國..自有率特別低..XD
: : 而其實,這些世界級大都市的房子,其實全都是典型投資產品.
: : 買賣價格看他出租投報率和利率和持有成本的關係.
: : 買家也很多都是買來出租,置產為主.
: : 而目前,我們政府就是希望台灣往這個"先進國家"的格局邁進..XD
: : 當然,現在整個不動產局面也確實是往這個方向在變化就是了.
: : 主要都市中,更少數人擁有更多的房子.
: 我同意司法程序不是很快
: 但如果是單純租約到期或者是房客沒繳房租你要趕他,大概半年就夠了
: 因為民法規定如果租賃物是房屋必須欠租達兩個月才能終止契約
: 事實上租賃專法也是這樣規定,所以,不是一欠租你就能趕他
: 一般來說,你等兩個月他沒繳,別搞東搞西就直接遞狀起訴
: 通常一個月左右法院會通知你們調解,若調解不成下次就開庭
: 通常開庭只要租客承認有欠租的事實,講不出個所以然
: 很多法官直接就會定宣判期日,一般而言兩週內
: 之所以大家會覺得要走一審二審三審才能執行
: 是因為你們都不知道可以起訴時要求請法院宣告假執行
: 法官判決的時候會說你供多少擔保就可以假執行(先強制執行的意思)
: 當然也會給對方反擔保免假執行的機會
: 但對方錢放在法院,若最後敗訴,你可以求償,從擔保金拿回
: 但大部分欠租又不搬的人就是要耍賴而已 沒看過去反擔保的
: 所以房東收到一審判決書就可以直接去聲請強制執行,把租客趕出去
: 就算執行處收到,安排看現場、定期執行這些每次都隔一個多月
: 從欠租開始到執行,只要房東積極一點,不要浪費時間在說服他、調解不成又續調
: 你就是很硬,欠租不搬就告,調解不成就不調,直接訴訟
: 從你起訴到他搬,半年其實可以搞定
: 屋主會覺得拖,通常都是不願走訴訟或找專業人士
: 每個程序都自己來,又不懂,就會覺得痛苦,好像很久
: 至於你說,那有租賃專法,還是我走公證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 這依然是錯誤的觀念,因為公證書也只是形式審查有沒有具備公證書所定的要件
: 簡單來說,執行處不會也不能去認定房客是否有實質欠租、轉租之類違約的情況
: 所以公證法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情況,其實只有租約到期他不搬一種
: 並不是一般人想的只要去公證就可以飛天遁地
: 而對沒有財產的人,事實上你走訴訟程序最後除了轟他走
: 那些損失你也要不回來
: 所以啦,不管法律怎麼修,一般房東還是會選房客
: 雖然我覺得CECA大讓我獲益良多
: 但講白的,你說國外都市的投資客他出租不選房客?
: 真的有辦法解決窮人租屋的問題嗎?我不覺得啦
這篇對小弟很有幫助
想問一下,我有查到如果私自幫租客搬家,會構成侵入住居
但又查到2個案例
1. 無定期租約- 房客無欠繳,房東因侵入住居判罰金 ,並賠償毀損的電器
這情況房客可以要求再次搬進去?
如果房東堅持不給鑰匙or 交付期間去斷水電瓦斯
這樣房東會犯什麼罪?是否有違法?
2. 套房出租,房東換大門鎖,結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判決:「被告係出租上址之房東,房客蘇林秀
月承租上址之方式,並非承租整個屋內空間,而係與呂行健各分租其中一個房間,則對房
東即被告而言,蘇林秀月所能管領、佔有、支配並排除他人隨意進出之空間應僅限於其承
租之該房間,而不包含呂行健房間或其他公共空間,被告身為房東,即便未經房客同意進
入上址,只要不侵及房客之私人房間,均無從認定被告乃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綜上所述,
被告身為房東,在不侵及房客私人承租空間之情況下,並非不得自行更換門鎖等屋裡、屋
外用具設備,尚無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其因此妨礙房客即告訴人蘇林秀月進入其承
租之房間,但因未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尚難以強制罪嫌相繩…」(按:二審維持原判決
確定)。
這樣如果想趕走房客 狠下心換大門門鎖是不是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