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5] 不服 Road 板主 Tudo11927 水桶退文處分(信件)

作者: elynn889 (NcMar47)   2021-09-17 23:31:42
※ [本文轉錄自 elynn889 信箱]
作者: Tudo11927 (土豆 thoo tau)
標題: Re: 有關Road板#1XFX0eDn (Road)文章,本人認為判決有誤
時間: Fri Sep 17 09:51:16 2021
※ 引述《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之銘言:
: 一、依據板主Tudo11927於Road板110年9月15日發布之違規名單提出申訴。
(中略)
: elynn889
: 1100915/1832
一、誠如您來信中所述,本板板規第三條僅明文禁止完全無關道路資訊/公路板的亂板
行為,故您的原文似乎並未違反本板規。惟本板主以為,日常生活中關於道路、公路
之資訊不知凡幾,大至政府新建公路,小至路邊小販車禍,皆與道路、公路資訊有關
,若均使其得發表於本板,終將模糊本板之定位,背離眾板友關注本板之初衷。故本
板主以為,解釋板規第三條時,應對所謂道路、公路資訊之解釋進行目的性限縮,亦
即應限於與道路、公路本身有關之資訊,如公路之歷史、周圍設施、工程進度等;而
主管機關所訂交通規則執法方式、公路事故等資訊尚有Traffic看板,機車相關社群議
題則有biker等相關板面可以使用。查您原文之意旨,其主旨應係在討論我國駕照考試
制度乃至特定駕駛人行為之現象,前開看板應較本看板為合適。
且該篇新聞及您內文所附加之心得皆未提及該事件發生之確切地點,難論本文有「討
論道路資訊」之實。故本板主認為該文不符合本板主旨,該當板規第三條所述與公路
無關之要件,予以退文之處分應無不當。
二、另關於您提到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部份,憲法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無疑
,惟本板並非國家機關,尚無憲法基本權條款之直接適用,況按釋憲實務見解,言論
自由之保障亦非絕對,非謂完全不能限制之。(參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第617號、第
623號解釋意旨)而縱肯認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適用,本板主亦認為在利益衡量之下
,退文之處分尚未過度侵害您的言論自由,蓋您尚可於本站其他看板上發言,且本站
退文之處分效力亦非永久,尚有回復之可能。
三、至於您提到影響您在國考板及其他看板發文的權益,本板主必須澄清,此一退文
處分並非直接限制您於其他板上發文之權利,僅係碰巧使您無法滿足其他看板所設之
限制,亦即您無法於國考板發文僅係本處分之反射效力,除非影響過鉅,否則不在本
板主處分時考量之範圍內。至於是否影響過距,誠如前述,本站退文處分之效力並非
永久,尚有回復之機制,故本板主認為此次之處分亦不違反比例原則。
四、綜上所述,本板主認為本次退文處分並未違反本板板規,亦未侵害您受憲法第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難謂有所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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