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4-4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3-10-13 20:46:10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標題: Re: 幾件事情...
時間: Fri Sep 27 15:25:32 2013
1-b的部分,是訂板規的時候參照別的板的板規來寫的
我想就是一個雙重保障
我不懂你的質疑是哪裡來的?
這樣的無限上綱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刑法裡有一條叫作誣告
我沒有指你誣告
只是怕你不知道提醒你一下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1-a. 我要申訴的就是 hala932 那篇文章
: 不過那封你有另外回信了,就依那封為準,這邊不再討論。
: 1-b. 我並不認為我上次的申訴不符合版規要求
: 我反而質疑版主群的版規 10-3-a-1 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 編號可以明確的指出是哪一篇文章,請問要附標題幹什麼?
: 不附文章標題會產生什麼誤會檢舉到錯誤的文章去嗎?
: 無法合理解釋此要求的話,我可否質疑版主想故意用版規不讓使用者檢舉
: 有變相在扼殺看版使用者權力的疑慮。
: 剩下兩點我會請小組長釋疑。
: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 我收到信了
: : 組規規定72小時要回信
: : 如果你對我們的小組規有意見可以去小組申訴
: : 我想你應該滿在行的
: : 以下就你提出的幾點回覆
: : 1.我不瞭解你的意思,你要申訴的是什麼?
: : 2.我不清楚你想要表達的是什麼,你試問的東西,可能都要去問小組長
: : 3.版主的作用不是只有處理申訴案,我們之前有三個人本來就是可以以分工進行
: : 正如你所見,我每天都有上站也有管版,我不認為我不符合站規
: : 另外,如果你對這篇文章有什麼意見可以申訴#1IFoEkfO
: : 我不認為讓大家發表自己的想法有什麼不好
: : 另外,根據你之前的每幾封信和這封信都有這行話~~~~~~~~~~~~~~~~~~~~~~~~~~~~~~
: : 如果你對發回重審的判決不滿意,要不要直接申訴這點
: : 以下就黃色這段來回覆
: : 我不知道為什麼
: : 無法引用只好用上色的
: : 我都是用統一標準來對待所有人的
: : 創業板開到現在
: : 沒有人發過像你一樣的挑釁文章
: : 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
: : 是指責我不公平嗎?
: : 還有你補充的部分
: : 1.我很忙還是每天上站,符合站規及如我信前頭所說的,你對組規三天時間
: : 有意見請去小組版
: : 2.你要不要仔細看原文,我從還沒說那是你該做的事,我只是說了你之前這樣做
: : 我的要求一直都很簡單,當初你用什麼標準來對待我,然後幾近驅逐的方式桶我三年
: : 我要求版主以同樣的標準與立場去管理每一個其他創業版的版友們。
: : 如此而已。
: : 以下補充:
: : 1. 你們都很忙 (其他人都不忙?你們真的很忙可以不要當版主,換有時間的ok?)
: : 所以此封信我會給予七天時間,而非組務規定的三天時間。
: : 2. 沒有任何規定要求使用者要自己再寫信詢問進度,我不認為這是我該做的事
: : 這句話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到時再有說我沒再次去信詢問的說法
: : 我不會選擇不答辯。
: : 以上回覆
: :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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