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teacher版版主使用警告提醒之問題

作者: nlfm (nlfm)   2015-08-27 11:29:43
申訴人:nlfm
被申訴人:yukiss
看板板名:teacher
判決內容:#1Lsy5Ygr
申訴訴求:
對於版主使用板規的方式有所疑問
請版主1.撤銷本人的警告
2.板規的更改需更加謹慎
並且應使用公告公開說明藉由新板規已解水桶的版友是否有其他的處分
申訴理由:
1.本人於teacher版推文.並且訴說版主沒有進行看信及處理板規
在那段時間的teacher版確實屬於遭受部分版友亂版的情況
於本人轉錄的GV13永久水桶可知.約14天的亂版
此等情況應屬「可公評之事」.而非「不實指控」
然版主卻以不實指控的板規對本人進行「警告」
而在與版主溝通的過程中.版主認為警告屬「提醒」範疇
但在現行板規中警告屬於處罰水桶的累計範圍
此等說明無法說服本人為何「可公評之事」且已有明確的情況
以teacher板規對本人進行警告
2.由於版主於2015.8.15進行更改板規
然在本人和版主進行溝通時.版主對於此部分閃爍其詞
此部分著實令人無法了解版主在進行版務處理時
是否有所問題.因此本人希望版主能夠公布因新版規而解水桶的版友
並公告解水桶的版友是否以目前現有的板規進行警告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13:11:00
小組長您好,本人是此事件檢舉人,本人檢舉信,是請版主依照舊版規,給予nlfm水桶30天處分提醒小組長與教師版主,594水桶文,與610判決文,兩位都認為本人質疑版主水桶的執行,是不實指控所以,非版主主動警告nflm網友,而是在有人檢舉下,依照相同標準,執行版規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15:55:00
1.你不是相關人請勿回推文2.質疑版主沒做事乃可公評之事此部分已經是有證據基礎..其餘的請不要回推文我的申訴文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16:05:00
我是檢舉人,不算相關人?在這組務版,原有本人對版主,不處理您違規的檢舉,也就是檢舉版主失職,若需轉錄,請小組長告知,因版主已處理,故本人刪除另您轉錄信件中,本板620篇,指稱某網友腦補,不是在指本人?為何本人非此事件的相關人???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5-08-30 16:35:00
認可lld33821作為原案檢舉人之相關性,判定具發言權。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17:49:00
請參考組務版594篇與608文章,小組長與版主,皆判定,本人對版主,不實指控,起因是nlfm檢舉本人申訴,也是版規執行是可討論範圍,卻沒被採納,請維持判決一致性與標準,謝謝至於所謂,教師版該因道德,加重版規此事,請參照609篇文罵黨工,畜牲的都沒事,為何?版規沒規定,在教師版,雖無指稱,但因道德崇高,雖無具名,出言不遜不雅,一律版規處分,若教師版版規改這樣,才叫高道德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18:43:00
所以有人亂版好幾天,板主不處理,我們連質疑他們的身份都不行?那幾天亂版你有跳出來說他們是錯的嗎?還是你被我檢舉後才突然想到該這樣?有人一直推著特定立場難道不能質疑他們亂板的背後原因?板主沒有在三天內看信並且處理也不能質疑板主是否沒有做事?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0:22:00
版規只處理言行,不論道德與動機,身份本人質疑版主執行版規,也被您檢舉,對版主不實指控您對版主不實指控有兩點,1.沒做事,2.沒看信,版主,沒三天內,到組務版說明,才被記警告,從你附上的溝通信件,板主已經說明請看組務版621篇,再者G網友7/22發文,到7/29才滿版規9一週,您7/31推文,請問7/29~7/31,未滿三天,版規該處理的是你7/31,評論版主的言行G網友未違反一日兩篇規定,只違反7天5篇規定請問G網友7/22-7/29違規,不用一週統計嗎?您的推文是7/31,版規處理的是您7/31推文,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1:03:00
一人張貼新聞與分享以"一日兩篇"且"一週五篇"為限另不實指控係指「非事實」而非「可公評之事」你所被檢舉的是1.扣我是國黨2.說明版主會桶政治文而且是說:nlfm說寫政治文會被版主水桶此部分本人在推文中沒有寫到此事.因此本人認為是不實指控然版主在其公告似乎有些誤會本人的意思.因此說是你對版主的指控.但這些都無傷大雅.你還是對本人進行不實指控教師版#1LlCxAe4推 lld33821: 小心喔,nlfm說,談政治,板主會水桶喔因此從頭到尾本人所檢舉你的指控「都是」對本人的不實指控因此本人十分納悶為何會開這種「非當事人」的檢舉先例此先例一開將造成「部分」有心人士藉此進行惡意檢舉上句是我認為將會造成這樣的情況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1:20:00
請參考組務版585篇,非個人權益,用檢舉,本人在這檢舉教師版主未處理您違規,攸關個人權益則用申訴這在組務版非先例,教師版主因事關當事人,所以並未照此開罰如同您此次申訴要求,新版規可修訂,所以版主才改警告,但您不認同,本人不實指控已被執行20天水桶,新版規可修正這問題,但請依照舊版規,水桶三人30天本人認為對你第二點屬不當引述,但不被採納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1:49:00
1.這部分需請小組長開示本人所說的是否為「可公評之事」若是可公評之事.則相關處罰(包誇警告)本人認為必須取消2.縱使你的不當引述成立.但針對本人進行不實指控仍然成立縱使你在「推文當下」就已經查到我在1年前的言論.並且不知本人是反串.但本人在近日教師版的言論便足以證明本人絕非國黨.並且長達1年前的言論不能作為本人的立場證據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1:53:00
,請按照組長與版主之前判決的標準,若之前判決對版主為不實指控,此申訴案怎能退回?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1:53:00
再者本人所被警告的事情尚未被小組長處理.並不能與你已經被駁回的案件相提並論.你的案件基本上是明確的犯了板規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1:54:00
依照判例與版規為主,文字才是重點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1:54:00
本人的案件仍有灰色地帶需要小組長開示沒看信、沒處理板上事務並非本人抹黑的不實指控當時已有多位版友表達這樣的情況發生.而以上皆是可被檢視的部分.而非你所說文字才是重點.因為這部分完全沒有腦補而是以具體的情況及「事實」做出的評論另有關585的那篇文.此案例已經「嚴重」干擾版上其他版友本人在當時也有針對gv版友進行檢舉.其檢舉方式有水球也有站內信.此判例和你所檢舉的單一事件「非當事人」的指控相去甚遠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2:17:00
教師版規無當事人的論述,且版主與組長都認可,本人對版主不實指控,判例已在您的公評,如同之前我主張版規可討論建議,已被駁回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2:21:00
何謂可公評?你說「本人說談政治會被水桶」是可公評?此乃本人完完全全沒說的言論.你說這是可公評?版主有沒有長時間有事沒處理板規且沒請假?有阿!還被警告那這不是可公評之事?而且是有具體事證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2:27:00
上述文字,你最近腦補,要不要回去看組長公告?板主都跟你解釋了http://i.imgur.com/6CKK13J.jpghttp://i.imgur.com/bwWnrzG.jpg別一直講別人腦補,自己???板主被警告的原因,是因為組務版規,規定三天內要解釋,懂了嗎?其他你講的,都是腦補,非判例還有,版主在你信中解釋,為了避嫌,不對你處理,但因其他人檢舉才處置,若照你的意思,要當事人才能檢舉,版主自己處理被罵,不會失去公正立場?http://i.imgur.com/P23elU3.jpg你要不要仔細的看清楚,這三張圖片??
作者: nlfm (nlfm)   2015-08-30 22:46:00
版主被警告就是代表他沒看信沒依照規定時間到版說明阿版主認為他有處理版務.這部分我不予置評.14天的連續貼文亂版.本人不曉得這樣是否算有處理版務.剩餘請小組長裁示
作者: lld33821 (lee)   2015-08-30 22:57:00
個人認為,版規9的期限是七天,您推文是第9天組長公告只有版主未說明,哪來未看信???7/29,版規9違規事項發生,7/30-8/5,未超過請假時限,有違規才有處理版務問題,7/22~7/29能算進去嗎?而且您7/31推文其他網友對G網友,檢舉的日期在於8/1後,也就是從7/22起算7天後,8/1才算違規時間滿3天,您推文在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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