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tutor板 paul5566 v.s ptlove1222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5-12-08 23:48:28
申訴案由:12/03 paul5566 □ [申訴] ptlove1222不當水桶
申訴人:paul5566
被申訴人:ptlove1222
申訴訴求:原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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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申訴人勝訴,板主 ptlove1222 需撤銷水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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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人 paul5566 遭水桶之原因為下述推文:
推 paul5566: 土語系都被退學了 還講這麼多 每次跟家長應徵 只說自己 11/29 01:03
→ paul5566: 是政大外語學院 根本不是外文系 土語系也沒畢業 11/29 01:03
→ paul5566: 還打著外語系的名好招搖撞騙 真好笑~本魯都自稱自己是長 11/29 01:04
→ paul5566: 庚電機 哪像你只說自己是政大外語學院 有無畢業也不說 11/29 01:04
而板主 ptlove1222 依板規四進行議處:
四、引戰、挑釁、人身攻擊規範
文章或推文出現使用者以引戰、人身攻擊或挑釁等各種方式, 造成討論偏離主題、
板務受運作出現問題或看板討論受到明顯影響,簡稱鬧板等。
板主視情況以推文或 [公告] 方式勸告。未聽勸告者,視程度禁言三週以上。
首先,申訴人 paul5566 提到板主 ptlove1222 即便水桶也應為三週,
但板規是寫三週以上,因此板主 ptlove1222 判決水桶兩個月有其依據,裁定合理。
而板主 ptlove1222 裁定申訴人 paul5566 水桶是依板規四的造成討論偏離主題,
這部分是有問題的,根據板規四前後文判斷,造成討論偏離主題有其成立條件,
亦即該條板規首段所述之「以引戰、人身攻擊或挑釁等各種方式」,
而上述三項都必須要有特定的人(人身攻擊、挑釁)事(引戰)物(引戰、挑釁),
簡單來說就是必須要有明確的指涉,否則難以成立,
申訴人 paul5566 的推文並未有明確指涉對象,因此板主的裁定無法成立。
綜上,板主應取消水桶,同時建議將板規完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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