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煩請提出板主懲處後未公告之具體事例證據以供查證,謝謝。
: 依據站長先前的說明,本人轄下小組的規定茲說明如下:
: 一、任何水桶、退文均須公告後始得產生效力,嚴禁未公告及懲處之狀況。
: 二、公告意即公開告示,公開告示的方式以可半永久性留存方式為基準,
: 例:發布公告文並M文或收錄精華區、統一修改置底文...等。
: 任何會失去公開告示意義的方式均不予承認,例:在文章屍體上備註水桶。
: 三、若看板為複數板主,負責修改置底文的板主尚未上線但有執行水桶需求時,
: 可先行於文章屍體上備註水桶作為暫行公告,事後補上正式公告即可,
: 但須以不超過週日看板清潔日為主。(文章被清除後暫時公告即失效)
: 組規沒有明確規定說公告需要維持多少天,那是因為根據站規公告是必須半永久留存的,
: 希望各位板主均能把握以上數點進行看板管理,職場小組比較少出現類似爭議,
: 不過在我另一個小組發生過幾次,最近一次是 #1MYGhrCE (L_ShoppingMa)。
: 所以板主 poloyabi 你的推文並不妥當,請稍微留意一下。
蓋如本人遭poloyabi板主水桶五日,使用者aleeon遭水桶兩日、
pinchenchen因helpbuy遭水桶等。
皆未在part-time或part-timeBM板發現任何水桶公告,本人恐難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