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ivil版主亂水桶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3-04 02:38:08
本人為此案關係人,應不受組規第三章第4點之限制。
案件之始,為本人將欲發給a782212000板主之信件誤發至Civil板上。
而後申訴人回文,本人回文,申訴人再回文,總共四篇文章。
後因文章與板旨不符,遭另一板主GuessTH公告後於2016/02/25 23:00刪除。
但因申訴人自行承認持有之部分帳號為Civil板上遭永久水桶之帳號,
本人遂向板主提出檢舉。
申訴人便遭a782212000板主永久水桶處分。
本案相關證據文章因不符板旨遭板主刪除,但本人留有備份。
判決文非申訴人所指"判決文已自行砍除"。
而文章刪除更是站方對於板主權力義務中看板文章管理權所賦予之權限。
刪除不適當文章毋須經過發文者同意。
綜上,申訴人陳述與事實不符,本人建請小組長依組規第二章第七點對申訴人論處。
以下檢附1.於Civil板被刪除的四篇文章。
2.GuessTH板主發表之文章刪除公告。
3.本人去信檢舉。
4.a782212000板主發表之水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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