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art-time板主poloyabi、ra065311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6-07-30 17:47:51
申訴人:babysunsun
被申訴人:poloyabi、ra065311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決內容:#1Ncm55z2 #1NcqeMsn (part-timeBM)
申訴訴求:原處分撤銷
申訴理由:
被刪除工作為大台北地區刊物投遞,此工作為
連續工時外務性質工作,休息時間隨當日派發進度依個人狀況調整,
故文章中載明 [休息時間可自行決定]
<<依據Part-time板板規>>
A.帶有★號之欄位均為必填項目,漏填或者填錯就會累積★數
每顆★水桶五日,單篇滿三顆水桶一個月。
徵人文中休息時間並未漏填,因工作性質是由外務人員自行
調整休息時間,因此沒有寫錯,沒有違反板規卻被水桶不能接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
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
^^^^^^ ^^^^^^^^^^^^^^^^^^ ^^^^^^^^
其休息時間。
^^^^^^^^^^^
<<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goo.gl/bH2ioB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 得自由
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
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
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此據,外務人員休息時間是可以自行調配的。
與兩位板主溝通過程,板主一再提到範例 #1Na4JTex (part-time)
其中板主所舉範例並無法顧及全部工作狀況,過程中向板主反應範例不適用本案,
板主逕要本人直接申訴,因此要有勞小組長。
請小組長評理,在符合法令及板規下發的文,不是因為違反板規
而是因為範例不足或 Q&A 本身無法顧及所有情境被水桶是否合理?
隨文附上系統發出的水桶通知及轉錄在 Part-timeBM 溝通文章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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