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part-time板板主ra065311-本人回信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09 12:42:16
※ [本文轉錄自 ra065311 信箱]
作者: ra065311 (蕭雲)
標題: Re: 退回文章(永久水桶追加處分)[台北/一般] CloudMosa徵軟體測試工
時間: Thu Dec 8 18:41:11 2016
※ 引述《PROKO (PROKO)》之銘言:
按公司法第四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公
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經經濟部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惟指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
行為者,則依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報備。
貴單位為核准報備,僅可代表公司與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公司簽訂契約、報價、議價、
投標及採購等法律行為。
又,貴單位未辦理營業登記,是以認定查無登記資訊,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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