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marriage板 kirchize之判決

作者: logen (前しか向かねえ)   2014-08-23 14:45:41
※ 引述《kirchize (起落是無常)》之銘言:
: 婚姻版版規
: 二、不當言詞類:範圍包括發言者及附和者回文或推文。
: 1.禁止使用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採當事人向板主站內信檢舉。
: 2.禁止歧視、侮辱謾罵…等不尊重他人字詞,採當事人向板主站內信檢舉。
: 3.禁止以『指名道姓』(包括ID)或是『具有直接明確指涉對象』方式,
: 對板友或其親友發表帶有情緒化負面用語、謾罵性質之人身攻擊內容。
: **『親友』部分,須由當事人提出。
: 以上行為經檢舉後確認違規者
: 回文刪除+(警告 OR 記點一次 OR 水桶一週)
: 再犯刪文+記點一次+水桶兩週。
: 屢犯者視情形加重責罰及給予退文。
: 你的回文,裡面有髒話。遭到版友檢舉。
: 並不是你回文罵原PO。
: 我說你是當事人的意思是,你是發文者。
不對喔 板規明明寫的
不當言詞類:範圍包括發言者及附和者回文或推文。
是三種身分
我是附和者回文吧?
所以我回文的當事人就是該討論串原PO和我兩人
: 難不成你發一篇充滿髒話的文章,因為沒有指名當事人所以不用被處罰嗎?
: 版規處份是兩個狀況,一個是發文者,一個是推文者。
: 你是發文者遭檢舉有兩種情況,
: 1.發文內容含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
: 2.發文針對原PO或其他版友內含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
請問你說的這兩點到底是哪條板規?
關於髒話、不雅或粗鄙字詞的規範
我從頭到尾看到就是2-1一條
你既然依板規2-1處理
代表我是附和回文的身分
而板規2-1 那當事人就是不告不罰
: 若你是推文者遭檢舉
: 1.由發文者或遭影射版友檢舉,但由版主心證是否處理
: 基本上只要你罵髒話,我都是會處理的,依情節大小給予處分
: 我不知道你為何糾結在"當事人"這件事情上。
我糾結在"當事人"這件事情上是因為你根本亂用板規罰人
板規2-1的條文明明白白的寫了
要當事人檢舉<=當事人 我&原發文者
若非當事人第三人檢舉就處理
那就是依板規2-7
本來我情緒化發言就有心理準備要受罰
如果一開始是原PO依板規2-1檢舉我
或是你用板規2-7使用情緒化負面用語經版友檢舉就處理
我都不會有意見
但是你完全沒依板規處理
板上管理的最大依據就是板規
現實世界也是決定有沒有罪是看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你這樣不依板規處罰
我說你有罪就有罪
那以後發文的時候大家怎麼知道你處罰標準在哪?
: 難不成你認為沒有當事人或無針對當事人就可以發一篇全文髒話的文章?
: 而不需受婚姻版版規處罰??
我既然發了不洽當的言語本來就該受罰
但是不代表你可以隨便安插罪名成立處罰
難道是你覺得有罪就可以依感覺判?
身為板主弄清楚板規是基本的
因為你就是板上的檢察官兼法官
每一條板規執行本來就該有法源再處理
還是你以為板主是躺著當
像:余鐵雄我一定要判你有罪那種?
: 至於去你媽的跟破你的大西瓜。我就是不認為他是髒話。
: 就僅是更強力的語助詞。
: 你說法官認證幹你娘是語助詞,不好意思我不認同。
: 不過你說"幹" 我可以認同是語助詞
: 也不是每個法官的判決都經的起考驗的。那也是法官心證不是嗎?
: By kirchize
所以如你上面的意思就是
婚姻板可以充斥著對他人說去你媽的言論?
依你所說是語助詞的認定
所以照你的標準即使被他人回文去你媽的你怎麼不離婚
被回文者不舒服但是板規2-1也不成立?
即使板上發文標題充滿
去你媽的結婚這件事,
去你媽的我的婆婆
照你的標準板規2-7也不成立?
就像上面的回文
你不依板規依感覺罰人
尤其是我有異議後後面甚至為了堅持自己沒錯
扭曲社會常態標準
更證實了是有問題的情緒化心證判案
這裡就請小組長判定吧
作者: kirchize (起落是無常)   2014-08-23 16:41:00
那邊就不會用這種標題了,直接迷路請他去hate版這邊沒有交集就請小組長判定我會尊重小組長判決多說無益
作者: logen (前しか向かねえ)   2014-08-23 17:37:00
婚姻板是開放心情文的 而你說去你媽的是發文的語助詞那請問說心情文迷路的標準在哪 這樣板友如何遵循標準?
作者: kirchize (起落是無常)   2014-08-23 21:17:00
版規二.7後面 迫切需要發洩情緒請去hate版標題跟內容推文你認為一樣嗎?
作者: logen (前しか向かねえ)   2014-08-23 23:17:00
你沒回答 所以可以回文"去你媽的你怎麼不離婚 破你個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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