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ealleneee91 信箱]
作者: conk (conk)
標題: Re: 水桶問題
時間: Tue Oct 7 10:40:32 2014
您好,
你若覺得不妥,請至至Life_Plan 提出。
我就不予回覆。
謝謝
※ 引述《ealleneee91 (燕子飛)》之銘言:
: 這只是你沒有遇到提出疑問的
: 你不能把公告視為版規
: 因為你版規裡面也沒有寫
: ''未訂的版規以公告代替''
: <<當然你這樣寫也有問題,因為版規都要經過版友投票同意修改
: 你不用版規明訂反而用公告偷渡嚴厲處分
: 大多數人根本難以知道分身發文就要10年
: 在罰責你沒有明文把嚴厲懲處寫在規範裡就是站不住腳
: 確定不用改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