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長多)
2015-09-24 22:07:59Eudha 有於版上檢舉
關於未檢附證據之問題
在此僅就申訴流程 與罰則部份 特別分開補充說明如下
按照人生規劃局組務版版規 3-1 一二行
申訴程序所需之證據得於 72 小時內檢附
雖我認為小組組規所規範之申訴種類 並無明確性
本案按照站規層級之申訴規則
為版主權利義務之爭議 由於無涉及看版處分 應不受流程簡圖限制
然而群組長見解顯有不同 經群組長提示後
我仍是補充溝通過程,讓程序進行下去
此為本案程序部分
按照本組規範 既已於72小時時效內補充 則程序應當進行
並依群組長個人時間安排 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按照本案溝通內容 foreignEX 版主群 對於版規修正 並無明確答覆
版規違規 不思改正
而版主中 Eudha 甚至後續還來本版要求組務水桶申訴者
僅此行為 已可得見主觀上顯無即刻執行意願
我主張不變 要求群組宣布此一規定自始無效
就罰則部份 再論小組組規 3-1
後段三四行可視為另一文本
此處另有規範"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
此段規則 乃程序規範
即於72小時時效內 事後是否能進行證據之補充
還是採實體認定標準 即申訴提出時實際是否曾經進行過溝通
由於前面判例並無解釋可循
且本案採用程序有疑 是否一體適用上開罰則
應為小組長認定解釋之範圍
在此關於是否水桶本人 我並無答辯
交由群組長代行小組職權 逕行認定是否水桶
如遭水桶 而有涉及後續答辯程序者
我可請他人代為轉達於版上
最後再就程序上進行回覆
此篇後半 為就 Eudha 於版上之檢舉所進行之答辯
前半為申訴案檢舉之補充
由於 Eudha 並無針對本案實體內容進行回覆
且申訴程序於證據補件之前 視同仍未開始
因此本篇應不計入本小組申訴流程一案一回一審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