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markyu (飛影)》之銘言:
: 申訴訴求:公告方式處份水桶不符比例原則
: 申訴內容:
: 首先 我承認違反版規在先 我也甘願受罰
你都自承違反板規也甘願受罰,那依板規規定執行處分不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嗎?
: 但處分水桶過於嚴格 如同我國刑法的無期徒刑之判決
: 很多人都會犯錯 也很多人都會初犯
: 但是沒有給予的初犯與初次的警告 直接給予重罰 未免也過於太扯了
: 就好像在路上闖紅燈 一般人都會認為闖紅燈只是情節輕微 不至於過重的罰則
: 然後 法官判決表示 該處分人無期徒刑 甚至死刑
闖紅燈你認為是情節輕微? 這我不苟同 闖紅燈有可能會害死人
然後 單純的闖紅燈沒有肇事只是開開紅單罰罰錢喔
法官沒有法源依據會判到無期或死刑 你這裡舉例不太對
: 再舉例 批踢踢是一個社交之平台 臉書(Facebook)也亦同
: 處分人加入公職社團 而該社團也有版規 則版規如同國考版之版規
: 當處分人也與我狀況如同 被管理員之退出社團並封鎖之判決 連初犯的機會不肯給予
: 試問 若是受處分人是板主您 您會接受該處分之判決嗎?
該社團與本案沒有關係不予評論
: 另外 當時我是代PO的 在發文前 我參考許多版友的發文 他們都沒有事
: 到我這裡發文 就有事 難道版主您修改的文章 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嗎?
許多板友發文都沒事 你發就有事 有點讓我覺得你是在說我針對你
我要在此澄清沒有 我很單純的就是針對文章來判斷有無違規
如果你覺得他們的文章違反板規,你可以來信檢舉他們,我一定會處理
: 即使是代PO的 依然還是以視為違反版規處理 好!我也認了!我無話可說!
你說你幫人代PO,那你要先審視過他們請你PO的文章有沒有合規定阿
你自己都不審視,就幫他人代PO,違規了再推拖到別人身上
這好像不太對
: 在這裡 我主要的申訴為水桶天數之處分
: 徵求文無在置底上推文 是違反版規沒錯
: 但至少我從註冊以來 在國考版上並未違規之處分 這次違規 可以說是初犯
: 一般來說初犯 且情節輕微 應該要給予輕罰
: 若是第二次 則以初犯加重罰則
: 例如:初犯、情節輕微 → 水桶半年、一年之處分
: 第二次 → 永久水桶
: 至少要告知受處分人之輕微罰則 作為警惕
: 第二次則是絕不寬貸 畢竟有給予初犯的罰則
: 故我在這裡申訴 主要是處分水桶天數不符比例原則 而請求修改水桶之天數!
有沒有初犯警告再犯加重等等規定
PTT各板作法本來就不一樣
講明確一點,板規怎麼訂,板主就怎麼執行,僅此而已,
: ※補充※
: 除了請求修改水桶之天數外 也請求給予撤銷之劣退
: 方才有看到版上 國考版版主 申請提高發文權限
: 提高登入次數也就罷了 提高"劣退 0 篇以下"是怎麼回事!?
: 版主兼任國營版 在國營版設立版規也就算了 連同國考版也要一視同仁!?
: 我都不知道國考版已經進入白色恐怖了!?
: 原"劣退 1 篇以下"已經是很重的規定了 還要提高為"0篇"!?
: 請問GeminiMan館群版主 當時審查確定沒有問題嗎?
: 劣退是要有根據嚴重情節而處分 畢竟有些版很注重劣退
: 這樣的規定 可以說是相當於 重新註冊辦理新帳號
: 而我只是初犯並代PO的 就這樣被劣退!?
: 試問版主 若您初犯並代PO的 仍然會給予自己嚴厲懲處並劣退嗎?
我想你搞錯重點,這不是初犯不初犯的問題
這是有沒有事先看過板規再決定要不要PO文的問題
板規已經先告訴你,不要PO徵求物品的文章
然後你有看仍然PO或是看都沒看直接PO
被處分了再來說你初犯加上你只是代PO
所以都是板主太嚴厲,害我被處分,這好像不對吧
板規有寫明何種情況下處以退文,板主就可以執行退文
: 我知道國考版版主 要嚴懲以杜絕歪風 但真的過於嚴格處分
: 起碼也要有初犯並給予輕微的處分 以告知處分人做為警惕!
: 若是連初犯機會不肯給予
我想告訴你,你的想法我已經執行過了
徵求物品文章,在新板規上路前宣導兩個禮拜
此兩個禮拜僅提醒不執行處分,徵求物品文章還是一大堆
新板規正式上路後,徵求物品的文章處以退文
違規文章依然不減,顯然退文力道不夠
我想是這樣的,一個板的板主有責任跟義務導正一個板的風氣
國考板的板旨就寫在板規裡
徵求物品的文章是嚴格禁止出現在國考板,更何況是補習班這種營利事業的物品
: 我再舉社會大眾一個例子為來表示 以八里媽媽嘴咖啡謝依涵為例
: 一審、二審、更一審 都給予死刑判決 來到更二審時 更改為無期徒刑
: 當時更二審被告謝依涵表示:
: 案前素行良好 成長、求學及工作過程無不良紀錄 表現正常
: 也沒反社會或病態人格 經囑託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
: 及台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精神鑑定 認為謝依涵矯正可能性高 再犯風險不高
: 可知當時的謝依涵表示 我是初犯 可教化
: 那麼 反過來在批踢踢社交平台上 我也可以說 我是初犯 我也有可教化 不是嗎?
: 我知道我舉這個例子 可能過於誇張 甚至可能與網路社交沒什麼關聯
: 但是以這個例子來看 我想表示 我在國考版上 自從註冊以來並無重大違規
: 也並無違反情節輕微 由這次違反版規來看 是初犯的 應該給予輕微之懲處
: 以劣退、永久水桶 過於嚴格之懲處 故 請求撤銷劣退、輕微水桶天數 謝謝!
建議您在發文之前,請先看過板規,謝謝您。
以上補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