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板務] 關於板規二.5及二.6

作者: Rrn (煙鎖重樓)   2013-10-10 20:10:09
※ [本文轉錄自 Rrn 信箱]
作者: Rrn (煙鎖重樓) 看板: CCRomance
標題: [板務] 關於板規二.5及二.6
時間: Thu Oct 10 18:55:23 2013
現行版規: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違者之文章刪除並判處水桶三個月,累犯加一個月水桶。
謬誤挑釁:本項以廣義的人身攻擊做定義。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
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不當結論或責難,
經發文者或板主說明或勸導後仍繼續此故意挑釁之行為。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在5-2之中,推文者檢舉人身份限定為發文者
那如果推文者在推文中對第三人(非發文者)做出不實指控
是否該第三人無法循5-2檢舉??
又為何5-1檢舉人身分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而5-2僅限於發文者?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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