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2013-11-12
裁判案件:#1IO1DrrB Machadango 申訴 rocfrank 水桶懲處不當
裁判主因:「真噁心!」嚴重性尚不達板規懲處程度
判決結果:懲處並未過當,申訴不成立
判決說明:
申訴人持下述理由,主張懲處過當:
一、使用者 Fant1408 過去多有不當推文。
二、申訴人檢舉使用者 Fant1408 不成立。
針對理由一,使用者 Fant1408 過去之不當推文已受懲處,
且因過去該使用者不當言行,便應承受謾罵或騷擾當有不公,
雖然可理解情緒一時激憤,然而若同意該項行為,
這無異於變相鼓勵謾罵或騷擾行為。
此外,申訴人以他案檢舉為例,類比「真噁心!」一詞不達板規懲處程度,
然而查申訴人所檢舉之條文為二.6: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而使用者 Fant1408 之檢舉則為二.5: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因此申訴人檢舉之案件重在判斷「是否引起紛爭、對立」,
而使用者 Fant1408 檢舉之條文則係用於保障發文者不受騷擾之權力,
兩案之性質具有根本之差異,因此主張判決不當尚有爭議。
因此綜上所述,申訴人應受板規懲處,
然而考量其一時激憤,且言詞敘述並非旨在攻擊使用者 Fant1408 ,
因此板主 rocfrank 判決水桶三天並未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