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板規來看,針對非特定對象嘲諷,確實未構成「公然侮辱罪」,亦未違法。
此案維持板主 pinpo 的判定。
第四條 本板對人身攻擊定義,不論是主動攻擊他人或因對他人言論不滿而回擊者,
只要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即視為違規,依程度輕重照板規懲處。
此外,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請發文推文者勿因他人持反對意見,就任意指責對方人身攻擊,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違法程度之人身攻擊》
認定標準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含三字經、不雅形容詞等用詞。
例:「幹」、「醜」、「賤」、「智障」、「白痴」、「腦殘」、「丁丁」等。
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用以上詞彙評論事件,
或是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若有符合上述普通、惡意的人身攻擊標準,仍比照板規處理。
違法人身攻擊文劣退並水桶一個月;於推文中違法人身攻擊者水桶一個月。
其後發文或推文仍未改善者劣退水桶三個月。三犯永久水桶。
(對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提告等相關疑問,因非本版業務,故請另洽Law版)
※ 引述《NKB285 (SunDragon(S.D))》之銘言:
: 看板使用者申訴單
: 英文板名:prozac
: 申訴對象:pinpo
: 申訴事由:pinpo於板上發表人身攻擊文章,經檢舉未依板規處分,蓄意曲解板規
: 證 據:#1WdzcEfS (prozac)
: 補充事項:
: 若本案判定不成立
: 是否未來只要不指名
: 就可以在憂鬱症板發表黑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