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名稱:Cat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
─────────────────────┐ │ 文章代碼(AID): #1c2IT-Us
(cat) [ptt.cc] [公告] 水桶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711875966.A.7B6.html │ │ 這一篇文
章值 32 Ptt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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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篇附(證3)
2.與板主溝通證據(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如下篇附(證1)
至今未回應 故逕行上訴
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首先基於Cat版應是為了家貓福祉 自然不應對目前已有縣市執行法規明令禁止的事節採睜
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 甚至還在新一篇的公告中連具名的動保人員都沒有提出 就輕率標
定”放養”與”餵養”的不同
參見下篇附件 新公告(證2)
以下擷取自新聞
北市動保處表示,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有7歲以上者陪同,違者可處3
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不論民眾的寵物是否會過馬路、會看車輛,只要飼主放任寵物在沒
有人看管的狀態下自行外出,就已違法。
只要有固定餵養事實 就應該負起飼主責任 尤其身為貓版版主更應慎重認定事實 而非如
此提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論點
且該名板友本來就承認已經餵食兩年有餘 故可認定為放養且應負起飼主責任 既然為放
養 那麼批評也是討論的一部分 在這合法公開的地點本人認為並無不妥
且針對這句”一堆這種” 指得是放養又待出事才悔恨交加的民眾 並非針對原PO
板主卻擅自以本人言論當作挑釁甚至貶低
比起客觀公平更多個人臆測跟主見
另外對對方激動並充滿攻擊性地回復卻不構成挑釁事實
如此不公的判決也是令人難以信服
綜合以上
本人於文章對於該放養事件的討論縱然有些激動 卻無任何挑釁意味
無非只是為了貓的福祉與TNR的有效性、環境長遠發展乃至野生動物保育所想罷了
卻被板主認定有挑釁事實 實感遺憾
況且對於現在在部分縣市已是違法事項的批評 阻卻違法事項的言論有何不可?
這樣都能構成挑釁 本人還不知道在這所謂”公平公開、任何人都能自由討論的平台”
還能否遵其旨?
本人不服此次判決 還請組務明察並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