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setzer曲解板規,一罪兩罰

作者: Jesusmaycry (警察打人!)   2013-12-01 15:46:57
一、申訴人ID:Jesusmaycry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_Picket/setzer
三、申訴事由:本人於HateP_Picket政檢板2013/10/09至11/17一共有所發檢舉
#1ILL_LCX、#1INznbym、#1IQIYipr、#1IScjetX等檢舉判定被檢舉者無罪,應而適用
政檢板規3-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
檢舉人不違規,視為濫用檢舉,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但板主setzer於#1ITxCxOw判決:
推 setzer:查檢舉人於#1ILL_LCX #1INznbym #1IQIYipr #1IScjetX檢舉案
推 setzer:被判決不違規 且檢舉案時間間隔少於10日 故連續違反政檢板
→ setzer:規3-7 判處水桶100日(10+20+30+40)
一、政檢板規並無規定是否累進水桶
二、政檢板規並無規定水桶累進距(累進天數)
三、setzer板主此判決最大問題是將本人四次不違規檢舉連續懲處,亦即第一次
和第二次檢舉不違規為一次違規,第二次和第三次檢舉又為一次違規,第三次
和第四次檢舉再算一次違規。
然本人認為,第一次和第二次檢舉被懲處一次,那麼代表本人已對此二濫用檢舉
付出代價,第二次檢舉就不該和第三次檢舉再次合併懲處,setzer板主懲處方式
是為一罪兩罰。
換句話說,本人認為板規所規定懲處方式,應為第一次和第二次檢舉為一次濫用
檢舉懲處一次。第二次檢舉因為已經被罰,不該和第三次合併,故因第三次和第
四次濫用檢舉視為一次違規,一共懲處兩次。
四、若板主有勤於處理政檢板檢舉,那麼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濫用檢舉本人便會被懲處
且至少十日,那麼第三次檢舉勢必在十日以後,那麼是不是不會發生第二次還要
再併第三次濫用檢舉,一罪兩罰的狀況出現了?換句話說,本人此次連續加重水
桶,實肇因於板主長達一個多月才處理檢舉之故。
五、政檢板規第一章第3條: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
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板規規定不明,板主亦無最有利板友解讀
四、申訴訴求:撤銷水桶/懲處setzer板主
五、檢附證據:見溝通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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