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政檢板規三-4 無站規授權 應為無效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07 02:40:07
1.
根據站務針對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的解釋文 #11Phto_B (PttLaw)
關於[申訴]權利的提出說明 集中在[貳.對違規處理不服時怎麼申訴?]一節內
很明顯與[檢舉]權利的提出說明列於[壹.違規行為及其處理]有所區隔
2.
依據站規[Ptt申訴制度變更] #1CLXxDNX (SYSOP)
從[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部份為例 站規將適用於此層級的[申訴]行為以正面
表列定義為使用者對於板主所行使的三項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 制定板規權 看板隱
板權)提出異議
此處的反證為 若Ptt站方定義的[申訴]行為包含了[違規行為之檢舉] 那麼在站方申
訴制度的說明於小組長層級亦應將[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提出檢舉案的部份
採正面表列寫入
此論點亦可從板務站長之公告 #1IKkB-5v (BoardCourt)側觀:
本站目前的申訴制度,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
板務站長所稱PTT本站[申訴制度]之[申訴]行為具有[保障至少一次向上]之特性
是故 檢舉案的提出因使用者只能在應提出之層級提出 無法層級向上重覆提出
可推得此行為不包含在Ptt[申訴制度]所稱之[申訴]行為之內
3.
綜上 本人無法接受AskWhat將[檢舉]行為無視完整站規敘述直接代換成[申訴]行為
以及依該錯誤的前題所產生之各項的推論
同時亦無法接受AskWhat將板務站長針對『限制版友申訴權利』之申訴案所做出的裁
示直接套用到板務針對檢舉權利的管理行為
請小組長明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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