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hw102050 違反組規11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5-06-29 20:12:18
一、檢舉人ID:helloladies
二、被檢舉人ID:hw102050
三、檢舉事由:
根據
● 6364 10 6/09 HelloLadies □ [申訴] 政黑板主fant1408 #1LTkgJ2T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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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TmByiZ (L_SecretGard) [ptt.cc] [申訴] 政黑板主fant140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862908.A.B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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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bli: 不用說那麼多,標準表定出來,你們怎麼要求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前板主的警語表,就怎麼定標準表,沒定前,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板主不準引用7-2。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不用嚴格放鬆,就把標準寫出來就好 42.72.161.138 06/10 01:13
被檢舉人hw102050也在該推文底下回應
推 hw102050: OK~ 收到 220.132.242.10 06/10 01:15
以及
● 6375 6/10 jobli □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案(誠意文)
┌─────────────────────────────────────┐
│ 文章代碼(AID): #1LTnmFzf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869327.A.F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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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2.板主應訂何謂與板務無關之標準,訂定前不得執行7-2
理由
2.7-2無規定不可執行,如前板主無警語表一樣不的執行,板主不給標準前,不準引用7-2作任何
板務。
jobli小組長已經多次要求 政黑板主群再訂定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7-2時,
必須訂定"標準表"規範板規限定之限制範圍。
然而,再政治黑特檢舉板新板規定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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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YMICsP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5067532.A.D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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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4 ! 2 6/23 hw102050 □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0150623_V1.2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
(舊版)且政檢版限討論版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新版)若發言擾亂政檢板面秩序者,經板主認定後處以口頭警告,若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只不過把"政檢板限討論版物相關"改成"發言擾亂證檢板面秩序者"而已
而且新規又出現"經板主認定"等字眼
原7-2案已經由本ID多次申訴同一條文至組務且獲得改判 小組長並裁示須建立裁罰標準
且系爭原案就是因為HW102050板主任意擴權解釋7-2所規定之"政檢限討論相關"而產生申
訴案件,最後被本ID申訴至本組務板且申訴成立。
但HW102050於文章代碼(AID): #1LYMICsP (HateP_Picket) 最新公告的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仍未見到相關的標準規範 卻又給了"經板主認定"的文字
那請問沒有認定標準規範下 經板主認定 此一板規是否已經造成如過去政治黑特板爭議的
"板主在沒有明確規範下任意私自擴權自我解釋判決板規"的情況
本人已於6/25去信當時政治黑特檢舉板三位板主fant1408/diefishfish/hw102050
然 1.fant1408已遭到解職
2.diefishfish 已經回應(如下證據)
3.hw102050 至今6/29日已過信件溝通72小時以上尚未回應
扣除已遭解職的fant1408,以及已經回應的diefishfish,
HW102050板主身為政黑板主且被申訴7-2政檢板板規後,
被小組長要求訂定標準表卻無視小組長判決訴求,且在本ID信件溝通後完全不予回應。
明顯藐視小組判決要求和網友建議,緩提出本檢舉,
檢舉訴求:
1.政治黑特檢舉板板主未依小組長裁決定定判決標準表,經網友去信溝通後板主HW102050
仍未處理,明顯違反組規1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
經過網友溝通超過24(實際超過72小時)後能不處理,應根據組規11判處HW102050警告乙次
2.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7-2所謂之"若發言擾亂政檢板面秩序者,經板主認定後處以口頭警
告,若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之規定,板主應該立刻訂定"若發言擾亂證檢板面秩序者,板主認定"的標準何在,切勿
以"經板主認定"這種毫無明文規範,給板主無限制規範任意解釋的機會,造成日後判決
上的困難和爭議。
四、檢附證據:
[證一]#1LTmByiZ (L_SecretGard) 原7-2相關條文申訴文及小組長裁示及HW102050回應。
(因為同一板面無法轉錄 請直接前往本板 6364篇
10 6/09 HelloLadies □ [申訴] 政黑板主fant1408 #1LTkgJ2T 判決)
[證二]#1LTnmFzf (L_SecretGard) jobli針對誠意文(7-2相關檢舉)最終判決
(因為同一板面無法轉錄 請直接前往本板 6375篇
6/10 jobli □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案(誠意文)
[證三]溝通信件(FANT1408)
[證四]溝通證據(diefishfish)
[證五]溝通證據(hw102050)
[證六]diefishfish板主回應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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