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三] hw102050 #1LipxgBa (HateP_Picket) 判決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5-08-06 00:28:22
※ [本文轉錄自 ChangWufei 信箱]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標題: Re: 關於#1Lgvjir5 appoo之檢舉
時間: Tue Aug 4 21:09:38 2015
基本上~ 我能認同你所說的
他的確是做了一個複製貼上的行為
但問題在於板規設計之初,的確沒有考量到這種轉錄法並明文規定之
故敘述上也就讓人容易誤以為是ctrl+x
故我才會建議你往站方申訴
如果你覺得不服,我會建議你上訴
直接讓小組來定奪,並給板主執行的權力
※ 引述《ChangWufei (桜花幻影)》之銘言:
: 據我所知認定哪些形式屬於轉錄應該是板主的職權範圍,
: 而有許多板對轉錄或轉載規定是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譬如PttLaw Violation板等。
: 因此複製貼上在我的認知中當然可以算是轉錄或是轉載的形式之一
: 在此誠懇請問版主您之所以認定appoo之行為不屬於轉錄的理由與依據為何?
: 板主您是否同意未來只要使用複製貼上等不屬於站方看板指令之形式即可任意轉錄?
: 還有在板規中標題分類對轉錄說明是:新聞/社論/它版文章/其他平台資料等
: 這代表不能用站方看板指令來轉也可以成立轉錄不是嗎?
: 難道因為標題不使用轉錄但內文進行了同樣行為就可以不算轉錄嗎?
: 還有PttLaw似乎是不能這樣直接去申訴的,我好像得先去直屬的群組板,
: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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