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Qmmmmmmmm申訴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8-25 16:27:40
判決:
1.該員水桶一年
理由:
105.05.25
近期一直有人不溝通就申訴,爾後再有不溝通就申訴者,
第一次水桶1年、第二次水桶2年、三次以上永桶
一案一罰
十三、依群組長要求增訂板主與使用者的溝通時限
1.使用者寄信給版主,72小時後,板主若無回應即視為己溝通。
2.雙方溝通後,版主36小時應作出改判或駁回之決定。
105.01.01
修正十三-1
依 #1MXKE4TJ (About_Life) 判決
使用者申訴時以 "寄件備份" 作為證據,寄件時間推算即可。
此作法亦可避免組務和申訴人對於判定「板主最後一次上站」時間點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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