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一]Fw: 政黑全部版主明顯對我不公!(信件往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9-01 03:48:12
※ [本文轉錄自 DICB 信箱]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標題: Re: 關於#1NIV3POJ判決我給予不服
時間: Wed Aug 31 01:28:45 2016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之銘言:
: 理應24小時內辯解都行
: 可是貴版主...在8月25日.22:13通知我...
: 可是在8月26日02:35給我關閉...
: 害我減少辯解時間大幅減少...
: 我只能尋求別篇尋求幫助....
: 所以理應無罪...!
: 因為失誤是版主你個人造成的....並非由我造成!
3.板主宣告受理後,將在文章前面註記為m
並請被告在24小時內在檢舉文提出反駁。若被告正被水桶中,則由板主信件,
^^^^^^^^
 提出反駁。放棄反駁者,不另外給反駁機會。
請細讀板規,是24小時「內」,並非24小時都給你發表意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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