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二: [申請] 違反站規警告釋疑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1-13 17:47:01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OIGLwJY ]
作者: GeminiMan (GM)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請] 違反站規警告釋疑
時間: Thu Dec 8 15:02:16 2016
一、#1CLXxDNX (SYSOP)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應在於該看板只有單一板主,板主遭檢舉違規,抑或
板主違反「板主自律條款」等情形,由小組長認定。
複數以上的板主,則多由其他板主判定。
二、「利益迴避」主要為避免板主利用板主職權吃案,自行
結案。(站規對於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及被檢舉人身分的
認定)
板主自行判定「檢舉案不成立」,抑或板主輕判,對於
需水桶改處以警告,水桶期限縮短,均有濫用板主職權
的情形。
然板主受理違規行為檢舉行為權人的檢舉,依檢舉內容
公告並執行處分,為執行板主職權。僅在於板主有權限
自行設定及解除水桶,由小組長暫時移除板主名單,
停止板主職權,會較為妥適。
過往,亦有板主自行水桶,水桶期間僅發布水桶公告及
執行板務處分的案例。板主自行水桶期間,發布非板務
公告和推文,即有利用板主特權的情形。
三、本案 HatePolitics 板主 slcgboy 所違反板規為
「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
文章刪除。」
板務處分為「刪除文章」,板規訂定「板主對於採刪除/
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若以板務處分水桶,則無板規上的法源依據。
然則,HatePolitics 板規所訂「若板主本身違規,視為
一般使用者身份,由其他板主代為處理判決」限縮板主
權力。板主自行刪除違規文章,組務警告處置並無疑慮。
四、站規賦予組長「看板監督權」,組長對於板主違反站規、
群組規範或小組的組規等情形,可主動查察,積極處置。
五、HatePolitics 板規「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
應在於告知板友,板規均經板主群審議訂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務處分標準。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決
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如遇爭議案件,可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
一致的判罰標準。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L_SecretGard小組內轄HatePolitics板主slcgboy
: 因
: 1.遭人檢舉,自行違規自為判決,未待其他板主或小組代行處份
: 小組依違反PTT申訴制度#1CLXxDNX (SYSOP)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
: 小組予以群組規予以警告。
: 三、板主懲處
: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 1>警告。
: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
: 2>解除板主職務。
: 3>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 2.累犯者加重懲處。
: 惟有使用者質疑,此篇旨在規定申訴項目和管道,
: 並未說明若未迴避時違反板主權力義務或有任何罰責。
: 故小組不得依群組規實施處份,惟小組認為,
: 板主違反站規(站務公告),即依群組規實施判決。
: 煩請群組長釋疑,小組是否於發現板主違反站規時,可依群組規判決。
: 或仍需於小組規內另行規定後,始可判決。
: 即,站規、群組規是否以當作小組判決依據?
: 2.該員違反自訂板規,板主應合議處理違規,小組予以警告乙次。
: 惟有使用者質疑,板主依站規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 故如該板板規為合議制,但違規時又以站規稱板主應有處置權。
: 煩請群組長釋疑如板規為合議制,板主是否可以於違反後,宣告站規予以板主處置權
: 若然,小組當撤銷其處份,並另案通令所轄各板不得再有合議制,因以違站規
: 不然,則維持原處份
: 依站規 板主權責
: 一、責任
: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08 18:34:00
請問這個解釋是否單純針對slcgboy違反"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文章刪除。"這件案子?仔細讀小組長提出的釋疑案,應該是如此也許我問得不清楚,我再問一次jobli所提釋疑案,乃針對L_SecretGard板文章#1OH3kvwC而來請問,是否一案解釋只適用一案釋疑?如同版中文章#1OGlVPQn?若是,請問187天的水桶刑期是否適用"積極管理的精神"而不必等待合議應該說~政黑板規3-7,是否可以用""積極管理的精神"來作為?可說明一下嗎?還是可以提出申訴?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2-11 21:11:00
一、小組長 jobli 主為詢問特定案件,依該案件回覆說明二、他案,超貼,可簡易判定,單一板主判定即可,惟判罰標準需一致。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1 21:29:00
謝謝群組長回答 :)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12 08:30:00
依之前所述,同案內判決不只含超貼,亦含政黑版規3-7,其處置達水桶180天,請問是否可由單一版主判決?若答案為否,版主是否違反政黑版規之合議制?依群組解釋文所述,判主可簡易判定之精神需符合"處置為刪文/退文",政黑版規3-7處置為180天水桶,依其比例原則,應須版主合議才是。然所謂他案中,無輪超貼版規3-3,或處置達180天水桶之3-7皆由單一版主自為判決,其行為是否不符本解釋文而為違規?請群組協助說明,以利釐清案情並作為版主修訂版規之依據。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2 08:52:00
政黑板規只有規定水桶需等人檢舉後才能執行判決與你上面所說的什麼比例原則,應該是不同的事再來3-7是違規後自刪罰則,除非判斷「自刪」很困難...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12 09:17:00
錯,3-7的判定原則是逃避責任,且政黑處置為水桶者,須經經檢舉,在檢舉發生前自刪,與檢舉時已無超貼,如何視為逃避責任?甚至無超貼之責,然版主未經合議,執意對超貼自刪一案判決違反3-3及3-7共187天。版主應對檢舉前自刪及逃避進行合議,187天水桶影響版友權益甚巨,豈可由單一版主判定?此判決明顯違反本解釋之精神,請群組詳查。本人於案發後於政黑檢舉版建議版主應明確規定3-3及3-7應明確界定3-3於檢舉是超貼及3-7檢舉後刪除文始為違法,但版主視若無睹不置一語,執意將此兩條維持模糊空間,不知為何。前第二列應為"界定3-3檢舉時超貼.....",打錯字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2-12 10:53:00
個案都可能有板規爭議競合問題,如遭處分者對於判決不服,可檢具理由上訴,群組不再於本案推文回應。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2 11:10:00
群組辛苦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12-12 11:30:00
正等著群組這句話呢,那我申訴就有依據可循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