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02] 不服HateP_Picket板主liam1984 口頭警告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3-11 00:01:04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YADEQWc ]
作者: zeuswell (打開蛤蠣區的塞子)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檢舉] #1Y93X1oU hankwtc 政黑2-5C
時間: Thu Mar 10 00:19:36 2022
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hankwtc
三、違反板規:
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c.此分類文章禁止多篇合併發文或使用其他分類偷渡。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全文轉貼新聞
分類用討論偷渡
無前科
文章代碼(AID): #1Y93X1oU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德國援烏2700枚飛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46540865.A.C9E.html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10 00:56:00
判定違規 該版友此條文並無前科 故判警告刪文更正 該版友有警告紀錄 判決水桶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02:24:00
「有同一類型條文前科紀錄者」你們版主統一嗎?上次s3z說2-5章節下a-i都算2-5,而我查這位只有2-2前科,應該不用累計水桶吧slcgboy這任把個別版規的前科警告分開計算了到底前科是所有一起算還是分開,這點你們似乎沒統一目前版規來看,是分開算的如果版主沒確認這項、沒回應。我要改申訴了喔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0 12:58:00
抱歉,如果要將某人的對話當作佐證,可以把把某人曾經講過的話擷取下來..這樣比較好判斷誰說誰說..對話太多了..很難回憶..我想你也是吧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3:05:00
抱歉。這跟項有關的是sos講的https://i.imgur.com/zjF8GEF.jpg以前是各條版規分開計算前科,之前連2-5的細項dahanjian都分開算,高義這案有一位覺得2-5細項是一起的,也判案了高義那案2-5的我沒什麼意見。但目前這案似乎把2-2也跟2-5一起包在同類型條文了?你們統一一下反正包在一起計算前科,是版友要多桶,我沒差,但我就只想確認你們有沒有統一標準。照版規2-2跟2-5應該算不同類型,除非你們又有新的解釋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1-03-10 13:11:00
意見:2-2 2-5不同條,根據2-20應分開計算,本案給予警告1支。 待第三位版主認定。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0 13:14:00
圖中只提到違反板規2-5f與2-5之間的因果關係,並無提到其它條規的問題,所以我無法判斷與其它條約的關聯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3:17:00
反正我的意思是,2-2、2-5算同類型嗎?原本連2-5的細項都分開算了,你們目前有一位是算在一起,那目前這案2-2也要包在2-5當同類型?因為他的前科是2-2可能我講太多了,我拿那張圖只是想問你們版主是不是對這種認定有統一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0 13:26:00
5.違規/連續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相信每篇懲處皆有板主考慮後做出決定,如同我相信liam1984板主做出的懲處判斷,如果有違常理當然也可以請判決者說明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此篇我個人認為並無太大的超出常理,我個人表示沒意見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3:28:00
我是希望有統一認定比較好,不要三個版主三個標準,大家對個案的判決標準不一,倒楣的是版友,畢竟這不是什麼需要合議制的項目這種版規項目哪天別的被檢舉人拿著你們個別處理的案子申訴到小組,小組基本也會要求你們統一,不過應該只有我這麼閒1-5視情節處分是指警告或水桶的部分。應該沒有視情節將2-2、2-5歸類在一起或不在一起的這種事吧如果要這樣,那我建議連這種版規項目都合議制,你們處理速度只會因此更慢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0 13:36:00
你可以建議修改合議制的規定這部分是你的權利,至於為何我會說1-5因為此條文在”總則”,當然我為何會說我沒意見是我按照總則精神去研判,回歸到正體,如果你覺得這篇判決有問題依然可以等待原判決人回覆...不過給點時間..大家都是拿薪水的..應該不可能一直守在PTT前吧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3:42:00
我有在等啊。只是就算有人沒意見,這類型的規定執行作法要統一而已。我工作彈性,人在健身房,對不起….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10 14:12:00
該版友有警告紀錄 但2-5條文初犯過去水桶紀錄與2-5無關 故判決水桶7日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4:19:00
無關,所以判決7日?我的認知是沒有相關前科警告紀錄,應該是給警告不是?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10 14:21:00
有任何對於判決不服的疑問 請走正常申訴管道 不要在留言吵 你最近這樣的狀況多到太誇張 請你收斂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4:21:00
所以是認為2-2有警告紀錄,這次2-5才沒給警告直接水桶。那這樣你們有兩個人意見相左、有一個無意見,請問有什麼統一作法還是?不要自己覺得別人是在吵,請問我講的哪些跟版務無關?你如果覺得我在搗亂,那你可以給口頭警告,我再去申訴就好你對吵的定義會不會太寬?明明是你們版主群對這種版規沒有統一作法,被人提出來反而怪別人吵?既然沒統一作法,別人問了又嫌吵,那我走申訴好了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10 14:24:00
ok 如你所願 口頭警告一次你再鬧我就執法了 請你自重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0 14:25:00
ok、我走申訴等等麻煩收溝通信直接回應。不要浪費我申訴時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