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認為至目前為止並無違反上級規範之處。
第一,依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賦予使用者建議權,
但詳細建議文之規範制定乃取決於板主的板規制定權。
本案中板主修正限制建議文的時間及其制定相關罰則;
理論上並無與站規衝突。
第二,針對不特定個案應由當事人具體提出疑義,
若是成為「現象」,使用者即可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提出建議。
第三,公務看板制定較嚴格的規範,小組並不反對;
板務站長判例亦有相關裁示,為呼應第一點,不過本案並無與上級規範衝突之處。
※ 引述《zeuswell (要申訴的太多了,好累)》之銘言:
: 小組好,如標題
: 新上任的政黑版主們在3/20號 晚間公告修改政檢版規,並在3/21 00:00分正式生效
: 視其內容可查有許多項目被修改
: 過往政黑版主修改版規時多少都會事先提出討論並蒐集意見
: 更甚者草案出爐後公告七天投票
: 雖政檢版版規年久未修、但事前完全沒有向版友提出討論或徵求意見
: 其中有幾條本人認為有牴觸本站規定之嫌,如下圖
: https://i.imgur.com/rVyMuLs.jpg
: 其中見新修版規6-2、7-3之內容
: 大大扼殺政檢版建議文對版務板規的討論空間
: https://i.imgur.com/PS2QYQw.jpg
: https://i.imgur.com/nFkI79J.jpg
: 政黑板規規定討論版規版務必須在政檢版中發文
: 但新版規卻規定不允許使用者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申訴文之相關意見
: 違規者判處水桶60天
: 以本人目前在小組所申訴之案件為例
: 該案在公告下有推文、以及其他使用者皆有發建議文討論版主的相關程序以及自由心證之
: 合適性
: 若以新修版規6-2來看,未來這些在政檢的建議文都可能被列為違規文章,有判處違規的
: 可能
: 文章代碼(AID): #1YD1D68r (L_SecretGard) [ptt.cc] [申訴] 不服HateP_Picke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47579974.A.235.html
: 另外、前次本人在小組申訴版主 liam1984 口頭警告之案件
: 本人在檢舉文以及申訴文皆有點出版主在非心證以及合議制項目的板規上作法不同
: 甚至裁判者 liam1984 本人當時做法也與其前次判例做法不同
: 卻遭liam1984以「吵」為由給予口頭警告、並在申訴案中再次出言要判本人「鬧版」
: 最後雖然liam1984也改變其在該案之判決
: 但以當時的情形來看,該版主是真心視指出 版主群間且同一人間 作法不同的本人我之
: 推文為「鬧版」
: 在新板規7-3中則以此規範了「推、發文」,而「發文」是否「僅限」建議文?還不得而
: 知
: 且見新修版規中不只6-2、7-3,更有數條加上「包含(包括)但不限於」等文字,來更加
: 擴大
: 版主的心證權限
: 其中7-3更有寫入「惡意」這個詞,若以本人申訴liam1984的案情來看
: 是否有大機率被算入「惡意」?
: 但本人在相關案件中一概提醒版主間作法不同、且同一人作法不同,卻仍遭受口頭警告、
: 「鬧版」等等回應
: 大概在新版規上也會被當成「惡意」
: 文章代碼(AID): #1YCm-1k2 (L_SecretGard) [ptt.cc] [宣判] zeuswell 申訴 li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47513473.A.B82.html
: 如果版主對自己判決或版務處理上有自信、或願意虛心聽取意見
: 則應不該未經任何事前討論就設立此種板規限制版友對版務板規的討論
: 或者版主只是單純不想看見任何有關對版主管理上疑似有問題矛盾之處的言論
: 以小組長過去代管政黑板務為例
: 本人亦曾提出板規版務建議、小組長認此意見有其道理故採納
: 文章代碼(AID): #1W0-9bl2 (HateP_Picket) [ptt.cc] Re: [檢舉] #1W0OmDqF Ja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0867301.A.BC2.html
: 或是當前幾任版主仍對已刪除之舊版規2-12搞不清楚方向
: 被其他使用者點到組務時
: 小組亦提出本人已不只一次發文提醒相關規定
: https://i.imgur.com/xaml5tq.jpg
: 站規中 使用者對於版主及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 第25條規定使用者可對板規以及群組規範之內容提出建議
: 但此次新板規修正後則大大扼殺了此建議空間
: 以第25條對照新板規6-2
: 檢舉案或者申訴案中的內容應屬於站規中板規規範之內容
: 理應不該禁止版友對有問題之案情討論,以及施加多天數水桶
: 第27條則寫明對使用者之建議、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 以此對照新板規7-3
: 若版主認使用者建議有其正當以及合理性,理應不用再繼續往後走到申訴案
: 如本人申訴liam1984之口頭警告案、以新板規來講,若版主最後都修正其判決了
: 那我還要桶180天?
: 且關於這些新板規都挾帶不合邏輯之水桶天數
: 並加上諸如:「包含(括)但不限於」、或是「惡意」等等過於抽象、心證成分極高的字
: 詞
: 很難不讓人認為這是有意在於壓制版友對版主版務處置上的討論
: 雖然仍寫明心證內容由多數版主審查
: 但目前版主的心證標準還難以讓人信服
: 舉本人申訴liam1984口頭警告的相關案件為例
: 案件為非合議制、非心證項目(理應版主做法該統一,以防版友受到的判決待遇不同)
: 而案件中的版主立場
: sos007sos→從頭至尾都維持其判決(與本人對板規認知相同)
: liam1984→對板規錯誤認知,且前後案件的處理內容不同
: 且不論是在檢舉或申訴案中,對推文提醒的我用版主權勢給予警告或威脅視為鬧版
: 最後於申訴案中改判
: s3z15a3z15a→不論是檢舉案還是後來申訴案,從頭至尾對liam1984判決表示「無意見」
: 既使已提出 liam1984 前後案判決矛盾有違差別對待使用者的公平之嫌疑
: 仍以「視情節」此語來合理化,支持liam1984原判決
: 但liam1984最後改判,反造成s3z15a3z15a在本案中一開始所堅持的立場矛盾
: 總之
: 新版規也從建議文一小時一篇
: 大幅限制到一天一篇
: 應不該再施加過多心證條目、以及多天數水桶來限制版友討論「檢舉案、申訴案、版主處
: 理程序上」跟版務版規相關的內容
: 可否請小組確認此次新修版規是否與站規之規定牴觸?
: 版主公告政檢新板規前未事先提出任何討論
: 以下附上版規公布後,對於新版規的幾個建議文討論內容
: 文章代碼(AID): #1YDnc6PT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這個新政檢版版規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778182.A.65D.html
: 文章代碼(AID): #1YDnzE4E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有關檢舉後的違規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779662.A.10E.html
: 文章代碼(AID): #1YDo6pWD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抗辯補充說明窗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780275.A.80D.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20.45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47872948.A.B36.html
: ※ 編輯: zeuswell (27.53.146.90 臺灣), 03/22/2022 14:11:19
: ※ 編輯: zeuswell (27.53.146.90 臺灣), 03/22/2022 14: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