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crose (嗯,咳咳)
2022-05-26 23:01:46申訴人 :icrose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被申訴人:liam1984/sos007sos
申訴訴求:
版主群强行對號入座,自認被攻擊又拒絕回避。判決應予撤銷
關於前科的計算,有兩個制度性疑點請小組長開釋
申訴內容:
證1:版主對本人的檢舉文
証2:因檢舉對本人水桶的公告文
証3:本人申訴文
証4:政黑當前版規,主要作用為摘取第一章第5條,前科計算版規
証5:政檢舊版規,可見容赦章節(第五章)
証6:事件肇始文。事件發生在推文
証7:溝通信
(一) 强行對號入座
推 icrose: 政檢最大的問題是,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師身份,至於傾向 05/20 12:17
→ icrose: 哪一方行駛律師身份,隨便心証,這種無恥我見識太多了 05/20 12:18
版主原檢舉文關鍵推文是以上兩行,版主群的統一解讀是:
(當前)政檢最大的問題是,(幾個在職)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師身份,至於傾向哪一方行駛(行使)律師身份,隨便心証。(他們)這種無恥我見識多了
認爲我是在指涉他們的治理
實際本人的原意是:
(一直以來)政檢最大的問題是,(制度使得)(各任)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師身份,至於傾向哪一方行駛(行使)律師身份,隨便心証。(有生以來)這種無恥我見識太多了
尤其是最後一句“這種無恥”,既包括同學衝突,看似阻止二人打架的第三方其實是拉住一方,讓另一方可以痛擊對手
也包括我見過的警察假裝中立調解爭端,其實明裏暗裏包庇其中一方
甚至單指政黑,這種版主在抗辯中偏向一方,破壞中立性的現象,幾年來很多版主任上可見。
所以,版主群就是强行對號入座。把本人基於生活閲歷跨時空的感慨,强行與他們三人和本案肇發的公告討論綁定,將其過分具體化,用來反檢舉我。
本人只是討論制度長期缺陷。
原始檢舉人只檢舉“無恥”一詞,証3中檢舉人推文可知。
→ s3z15a3z15a: 貶義詞=無恥 05/24 10:26
原始檢舉文重點也是只有無恥
sos版主的公告文屬於擅自擴大解釋檢舉内容
(二)回避和豁免
退一萬步講(不代表本人同意他們的强行對號入座),他們認爲我在攻擊版主群全體,則
1.三人都應失去判決資格。采取回避態度。但是liam及sos版主仍然一邊堅持被攻擊,一邊參與檢舉文及申訴文的裁決。所以因違反回避基本公理而進行的宣判全部應予取消
2.政黑版規3-4.對行爲和文章批判有豁免條款
4.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
此行為不違反本章規定。
3.台灣刑法311條有相關條款赦免他們指稱的行爲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與公然侮辱罪規定於同一罪章,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惟所謂「可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個人之著作或演藝,媒體記者之報導及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事件等。
版主治版事宜,當然是可公評之事。我是討論一直以來的現象。為版友尋公平環境。沒有針對現有版主群。
(三)前科爭議
1.本人去年有兩件前科。5月和6月。本人去年12月利用政檢老版規容赦條款。刪掉一個前科。
由於容赦條款語焉不詳,故此本人還專門發文詢問自己到底刪掉了哪個前科。我是認爲刪掉的是6月的。
#1WbNuid0 (HatePolitics)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0409900.A.9C0.html
#1WqxrZQJ (HatePolitics)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4489315.A.693.html
#1Xogj091 (HateP_Picket)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0672064.A.241.html
#1XoiS-S2 (HateP_Picket)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0679230.A.702.html
版主曾堅稱刪掉的是我5月前科。6月前科還在,版規不嚴謹的水桶加倍懲罰,應該由版友承擔嗎
後來另一版主又稱容赦刪掉前科的合法舊流程不承認。就按1年直接計算
容赦條款是合法舊款。應該承認其合法作用,新版規應該追認其存續期間版友獲得的合法權益。
2.現版規前科計算方法中。無論前科是水桶幾天,都和本次違規一樣天數計算。上次只有7天,這次35天,就成了35*2.是不是公然對版友權益的剝奪。
尤其是被人連續檢舉時,因檢舉人檢舉順序不同,相同的違規,造成的水桶天數也會天差地別,嚴重偏離公平宗旨。
先檢舉天數少的違規,再檢舉天數多的違規,水桶天數明顯大於相反的檢舉順序
第一章 總則
5.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再度違規為累犯者,
並以該期間違規次數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
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以上兩個條款,請小組長釋意
容赦條款存續期刪除的前科,是否還參與現在的前科計數
前科和當前違規項明明天數不同一并計算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