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 不服 HateP_Picket板主群判決neverfly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3-12-24 05:25:29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bUaLG6N ]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Re: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規範嗎
時間: Thu Dec 14 07:59:10 2023
※ 引述《neverfly (neverfly)》之銘言:
→ luciffar: 你現在利用建議文 公然討論的就是此案 不用閃躲了 12/14 01:18
→ luciffar: 想迴避非當事人不得發言的規定沒關係 我陪你玩 12/14 01:19
→ luciffar: 此案尚未有任何版主決斷 請你注意一下 12/14 01:19
舉例來說,
對於某件法院審理中的案件,
我並沒有對於案件內容進行任何評論。
沒有說
"我覺得原告blabla...被告blabla…本案blabla",
我沒有對於特定案件的內容作任何討論。
僅僅是思考如果送交上去作為證據的照片,
用電腦抹去了其中幾位人物,
又加上了原本照片上本不存在的內容,
是否有相關的規範。
上述只是單純的舉例,
說明我並沒有針對案件內容本身進行評論。
我是單純就以"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加工"進行討論,
這是通案,並不是針對特定案件的個案,
任何案件中有進行加工的證據,
都符合我此篇建議文的主題,
不是只有某個個案才符合。
經過我的建議後,
很高興板主也理解我的想法,
並進行良性的解說,
當他附議應該在審理前再次檢視原文時,
我知道我的建議有充份表達給板務,
因此就未再多作說明。
而從板主的回應也能了解到,
本建議文所討論的內容,
是泛指所有檢舉文的通案,
非針對特定個案。
之所以會再回應一篇文,
是因為與你檢舉我的那篇文章,
不知道哪來的權力"請我說明"不同,
你恰巧是我所使用的範例的來源,
因此我向你解釋為什麼要使用該範例。
但我不是針對你的某個特定檢舉案進行討論,
所有檢舉案只要有加工證據的,
都是本建議文所要討論的內容。
至於板務是否同意我的說明,
或是否認定我有違反政檢板規,
一切尊重板務們的看法,
我會欣然接受。
如果申訴到小組長群組長甚至是站長,
是你依據相關規定應有的權利,
那我也完全尊重你的權利。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2-14 01:18:00
你現在利用建議文 公然討論的就是此案 不用閃躲了想迴避非當事人不得發言的規定沒關係 我陪你玩此案尚未有任何版主決斷 請你注意一下
作者: Rrrxddd (RRXD)   2022-12-14 12:07:00
#1bUM97mQ (HateP_Picket) 同此篇若無特殊需說明情形 請先暫停後續爭論待板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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