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1] 不服 miHoYo版主群 判決

作者: xpx34 (騎士)   2024-03-11 23:51:06
申訴人 :xpx34
被申訴人:ILoveNTR
https://imgur.com/ZEQ1ihG
(證1)我與版主溝通過,可惜觀念不合,故以申訴處理,並誠心與該板主合理討論
現行板規之定義。
首先版主說明傻逼一詞是不妥當,https://reurl.cc/prjEea 並以此為標準跟我說明。
而傻逼的定義如下:(鑒於台灣法官大多可參考或採納網路搜尋結果)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2%BB%E5%B1%84
(1)對,他就是罵人的話,但與其不同,該案例網友有明顯標註之事實,而我對檢舉人
gwawa0617不僅沒有對話過的紀錄也沒印象,自然排除了B2的謾罵、挑釁、引戰,
如果我要進行這種有預期違反板規的行為,合理性也是要發好幾樓開嗆再被桶,
怎麼會只留一個針對版本角色的勸諫行為觀念就被關。
最重要的是板主還跟我舉了兩個傻逼的案例覺得有議論空間,只是我這個剛好沒有,
顯而易見,板主也是對B2額外解釋有所混亂,才會有明明前板主用了同等的詞擴大
解釋合理性,而現任卻搞不清楚之情況。以下證2討論B2的A-1 相關條例後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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