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Boy-Girl板主gogin判決

作者: solumate (..)   2024-08-09 14:24:21
既然檢舉時已超過7天追溯期,
那當時前版主season2011沒有水桶本人,
完全可說是基於板規的合理判決,
並無所謂「怠惰版務」之爭議。
板規存在的目的,
應該是為了維持看板秩序,
而不是為了處分版友。
7天追溯期的存在,
或許會讓很多違規行為逃過處分,
但就算逃過處分,那又如何呢?
超過7天後早事過境遷,
所以處分版友與否,
並不會對看板秩序造成影響。
這也是7天追溯期的存在目的,
在不影響版面秩序的前提下,
盡量減少版主的負擔,
同時最大保障版友的言論自由。
即便現任版主不認同其理念,
但版主在執行版務時,
應當力求符合法治精神,
若板規有不完善之處,
需要先行修訂版規,
而非直接以特例處分,
做出明顯和板規牴觸之判決。
gogin在與本人信件往來時解釋,
此次水桶為「特例」判決,
顯見他自己也清楚,
這次的水桶是違反板規的。
現在又以:
「應為發現後七日後為追訴期,而非事發後七天為追訴期」
來做爭辯,
感覺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即便板規語意不清有模糊地帶,
為了符合基本法治精神,
也應以「對版友較有利」之方式解釋,
後續再行修訂版規有爭議之處。
如因極特殊之情況,
造成版面秩序嚴重動盪,
版主在利益權衡下,
或許可牴觸板規做出特例判決。
但本案例已事過境遷許久,
對版面秩序影響甚微,
自然沒有特例論處之必要性,
仍應遵照法治精神。
※ 引述《gogin (愛喝可樂的勾勾)》之銘言:
: 這次主要判決在
: 追訴期是否適用於本板案
: 申訴者主要之行為在於該案是否符合追溯期為7天之規定
: 可看到申訴者於三月二十二至三月二十八發文
: ● 2 75 3/22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3 3/23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4 3/24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5 8 3/24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6 35 3/27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7 22 3/28 - □ (本文已被刪除) <solumate>
: 並於四月一日與八日分兩時間刪除其文章內文
: 並刪除推文
: 雖然檢舉區
: 推 canlest : solumate 修推文 #1b_IzYxJ #1b_dyn4R #1b_nieO5 04/22 10:45
: → canlest : #1b_u3DX9 #1c0qrLUn #1c1N6RTw 共六篇 板規五 04/22 10:46
: 為四月二十二才進行檢舉
: 但本人認為
: 把文章內文刪除之舉動
: 並非於一般違規案
: 因文章列表下 只可看標題
: 申訴者於文章發表過後數日才進行內文刪除並推噓文一併刪除與舉動
: 並非十分輕易於文章更改後再發現
: 而申訴人可用其他類似手段
: 如刪除文章等方式
: 如此就並不會有此案發生
: 本人認為 此板規追訴期
: 應為發現後七日後為追訴期
: 而非事發後七天為追訴期
: 因此
: 申訴人因此行為被禁言84天為合理
: 至於六案共84天之禁言處分
: 是否過重
: 本人認為執行違規裁量權於本人身上
: 單純依照板規執行
: 如小組長認為此案因板主怠惰屬於可減刑範圍
: 本人會尊重小組長認定 並依照判決結果執行
: 以上
: 此外
: 此案並非申訴人所自訴
: 本人行為沒有違規
: 即使屬於已逾可申訴期
: 其行為已確實違反板規
: 請勿做錯誤解釋
: ※ 引述《solumate (尼特學研究者)》之銘言:
: : 申訴人 :solumate
: : 看板板名:Boy-Girl
: : 被申訴人:gogin
: : 申訴訴求: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 申訴內容:
: : 版主宣稱本人數月前有違規行為,
: : 觸犯【板規5】達6次之多,
: : 故作出水桶84天之判決。
: : 然而依照數月前板規:
: :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85870093.A.F48.html
: : 擷取內容如下:
: : 1.
: : 因為基於能寬就寬能松就松、不檢舉不處罰的原則
: : 2.
: : 【檢舉辦法】
: : 追溯期為 7 天,
: : 檢舉可寄信箱或置底檢舉區
: : 檢舉時請附上代碼、帳號加上違規事由
: : 檢舉範本:#1ZslYXRR Bignana 版規一
: : 由以上兩點可知:
: : 依照舊版規意旨,希望最大化言論自由,
: : 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原則上不處罰,
: : 而即便有人檢舉,也應該在7天內提出,
: : 7天後便超過追訴期不受理。
: : 而在其意涵上:
: : 某違規行為在7天內未被檢舉,
: : 就可默認為眾版友所容許之行為,
: : 應保障其言論自由。
: : 事過境遷這麼久,
: : 才回頭去找出來檢舉,
: : 其實對於看板秩序的維持並無任何幫助,
: : 只是淪為私怨報復,
: : 侵害其言論自由的手段而已。
: : 雖版主回覆:
: : 因之前板主怠惰
: : 導致置底檢舉均未處理
: : 此為特例
: : 只要違規
: : 就一律依照板規處理
: : 但請問要如何確定前版主是「怠惰不處理」,
: : 或者認為「本人行為沒有違規」,
: : 所以才選擇不處理呢?
: : 查詢 Boy-Girl 版面並無相關公告,
: : 提到前版主season2011有管版怠惰問題,
: : 故直接認定本人先前未受懲處,
: : 是因為前版主怠惰不處理,故而追加水桶處分,
: : 實在是有失公允。
: : 即便前版主真有管版怠惰,
: : 那也應由前版主負責,
: : 怎能以此作為侵害他人權利之理由?
: : 假若當時前版主受理檢舉,
: : 立即在7天內處份,
: : 本人必當從善如流,
: : 不會再出現類似的違規行為。
: : 意即前版主若有即時處分,
: : 本人至多只會有1次違規,
: : 不至於重複違規達6次之多。
: : 但在前版主不處分的狀況下,
: : 本人認定自身行為沒有違規亦屬合理。
: : 故在前版主確實有怠惰版務的前提下,
: : 除了本人第一次違規,
: : 尚勉強有追加處罰之些微合理性,
: : 後面5次違規應為前版主之責任,
: : 不應該累計加罰至本人受責。
: : 此外gogin也親口承認,
: : 這次的水桶判決為「特例」,
: : 意即他也承認這次的判決並不合乎規定,
: : 乃是基於個人主觀判斷,
: : 極具針對性之處分,
: : 自然更毫無公信力可言。
: : 綜合以上,
: : 希望能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 p.s.
: : 證01~證06為信件往來,
: : 其往來次序應為:
: : 01→ 02+03 → 05+06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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