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 ra065311等十九位使用者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8-05 01:08:05
檢舉人:ra065311
被檢舉人:依ID排序
1.bailan、bios7922、BitchFoxTz、ccshih5566
chingfen、eva77、fujifilm、idlechild
it5566、KDDKDD、mokai、nalf
orion、ra065311、vi000246、WeAntiTVBS
XXXXD、yavonne
2.Aaso
3.eva77
英文板名:L_TaiwanPlaz
檢舉訴求:1.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劣退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2.提醒需檢附相關證據或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3.依情節輕重得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檢舉內容: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ctrl+x 轉錄至本板,未附證據者不受理。
文章編號:1039
文章代碼:#1JsdmHAz
文章標題:[申訴] Kaohsiung版主管版失當
1.依組規三-(4)
(4)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劣退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被檢舉人均非當事人,亦非Kaohsiung板板主,無權回應該文。
2.依組規三-(1)、三-(2)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被檢舉人僅一申訴主文,未檢附相關證據。
3.依組規二-(4)
(4) 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噓文視同挑釁,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eva77:無能版主秒殺被拔掉 哈哈 好好笑喔 第一次見到 08/01 09:53
另外檢附:#1IyuYt79 (L_TaiwanPlaz)
被檢舉人ra065311已有違反組規三-(4)前科。
作者: vi000246 (Vi)   2014-08-05 09:11:00
你這樣搞 小心被檢舉的也通通來申訴高雄板主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8-05 15:09:00
跟板主有何關係?
作者: chingfen (疾風勁草)   2014-08-05 15:57:00
.....(最近在各小組收集水桶...orz)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8-08 09:37:00
被檢舉文章已被刪除,故本人撤銷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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