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板橋版水桶公告再議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10-09 13:56:24
組務已判決本案退回不受理,
請該使用者詳閱組內、站內相關規定,
一、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二、
組務已表達不受理代位申訴,
若對於站內法規有疑慮之處,請洽
PttLawSug 法務 ◎Ptt站規建議中心
三、
(6) 本組審案採一案一回一審制,請答辯雙方儘量於一篇內清楚闡述立論觀點,
出現三篇以上回文則視為溝通未完成,案件將駁回請雙方再行溝通。
若同一案件駁回後仍出現多篇回文,視為鬧板。
本案已退回,若使用者持續回文,將依TaiwanPlaza 組規暨組務板板規,
視為鬧板,並予以處份。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1.若如此,建請明訂於本版板規中,另請問該篇文章見解發表日期,若過久應與重啟討論
: 目前依現行版規無載明為事實,見解只不過是輔助資訊而已。
: 又若文章見解為常態性執行依據,叫版眾何以信賴置底板規之公信?
: 如此將陷於板歸例外皆用文章內文做原則,試問非孰悉法務之一般人如何得以適從?
: 2.本人已用建議方式去信TALK520版主,未獲回覆,故以此板存證,不受理應以
: 規定中明文所載"迴避原則"適用,非以見解為第一理由。
: 3.若貴版版主認為前篇為冒然申訴文,造成版主管理困難,願意接受處分。
: 未來相關議題也會如守寸際,以地方討論為主,不以申訴為先。
: 4.吾人建議再未明定板規不得替當事人申訴前,應維持原規則為是。
: 以上回應 造成版主管理不便,尚祈見諒
: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 一、本組不接受代位申訴,同現任法務站長longbow2意見,
: : 全文L_LifeJob亦收錄至精華區(z>7>2),
: :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 : (1)
: : 對板主處分不當的申訴,
: : 有一定的受理程序,
: : 受處分者必須與板主完成溝通,
: : 組務才會受理。
: : 非受處分者與板主如何溝通?
: : 或許受處分者已經接受了處分原因,
: : 但有若干非受處分者卻仍不接受,
: : 則難道板主必須一個一個都溝通?
: : 如此板主的負擔過重,
: : 組務板的負擔也會相對過重、案件量暴增,
: : 故組務不接受非受處分者的申訴。
: : ====節錄結束====
: : 二、請使用者bencheming申訴前確實進行溝通程序
: : 依 TaiwanPlaza 組規暨組務板板規 #1I4uXdWG (L_TaiwanPlaz)
: : 三、申訴/檢舉流程
: :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 :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 :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 基於上述兩項理由,故本組退回使用者bencheming申訴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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