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換換愛市集 1.提供fb連結、2.收取費用、3.租用場地
判定為私人收費之活動並廣告,依板規五退文處份
二、板規五即有訂定廣告之規範,何來標準不一?
三、板上文章板主並非每篇都會注意到,因此除了置底檢舉區外仍可以使用站內信
檢舉,唯檢舉需提供文章代碼、違規事實等,並不是一句為什麼其它人可以?!
這樣板主這邊不清楚,指述的他人為何,又如何去說明,為什麼其它人可以?
或者只是板主沒看到違規而已。
附錄:
高雄板規
7-5 欲提出檢舉/申訴 請參閱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三編
申訴程序之規範,未依規定板主得不受理。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