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台中板Liumi對op840906之水桶判決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4-02 07:40:47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10)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如上述,檢附文件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
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請於 72 小時內補正,
逾期則終止受理。
※ 引述《op840906 (心凝形釋)》之銘言:
: 申訴人:op840906
: 被申訴人:Liumi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申訴訴求:解決60天水桶判決及退文
: 申訴內容:
: http://i.imgur.com/gGmpyPH.jpg
: 如圖
: 本人於原文中並未提及非法之管道要兌換外幣
: 但是板主卻認為我的文章導致下面許多推文的板主可能違反法律
: 那這樣應該是對下面違法推文之板友進行水桶
: 因為我的原文中完全無提及任何非法的管道等等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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