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試運作〈聚眾癱瘓看板正常運作處理規則〉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6-09 11:55:22
※ [本文轉錄自 BoardAnnouce 看板 #1NM2oopY ]
作者: mousepad () 看板: BoardAnnouce
標題: [公告] 試運作〈聚眾癱瘓看板正常運作處理規則〉
時間: Wed Jun 8 22:33:20 2016
試運作〈聚眾癱瘓看板正常運作處理規則〉
一、本規則之目的與定義
a)為維持本站各看板正常運作,並維護理性討論交流意見的空間,特訂本規則。
b)本規則所稱之「聚眾癱瘓看板正常運作」,係指大量使用者於短時間內至特定
看板,以大量文章或推噓文(含箭頭)影響討論功能日常運作之行為。
c)本站所有看板不論使用目的、討論主題,均受本規則之規範。
二、本規則所限制之行為
a)於 A 板,以任何形式、內容,明示或暗示其他使用者聚集至 B 板(不限於
一個看板),以異常高頻率之發文或推噓文(含箭頭),影響 B 板(不限
於一個看板)討論功能之日常運作者。
b)於 A 板,以任何形式、內容,明示或暗示其他使用者聚集於 A 板內,以異
常高頻率之發文或推噓文(含箭頭),影響該板討論功能之日常運作者。
c)參與本規則所稱「異常高頻率發文或推噓文(含箭頭),影響該板討論功能
日常之運作」集體行為中之個別使用者。
三、板務相關人員申請與審核
a)由前述討論功能之日常運作受影響看板之任一板主,於該板所屬小組之小組組務
板提出申請,詳列涉及本規則第二條第a、b、c項之名單。經小組長附議後,由
板主(群)或小組長遞交至該板所屬群組之群組組務板。
b)板主或小組長處理不及或職務懸缺之看板或小組,得由小組長主動申請或群組長
主動立案。
c)群組長應於該申請遞交三日內推文裁定是否立案。若裁定立案,應於三日內開設
救濟專屬臨時看板,開放時限72小時。
d)群組長應於救濟專屬臨時看板開板開放時限截止之七日內,裁定同意或否決該案
內容與處分名單之全部或一部。群組長同意之部分,於 BoardAffairs 板遞交板
務站長,依本規則第五條執行後續處理。
四、救濟程序
a)為維護使用者權益,嚴格避免本規則受不當使用,群組長應於立案三日內成立專
屬臨時看板。該板開放時限72小時,列名受處分名單之使用者若有異議,應於時
限內檢附相關證據,主動向群組長提出答辯。
b)群組長認定該答辯有理由者,推文表達「同意其理由」,並將之移出處分名單、
或變更其違規認定。
群組長認定該答辯無理由者,推文表達「未能同意其理由」。
群組長認定該答辯之標題或內容未聚焦事實論述而有情緒性發言者,推文表達「
視同放棄救濟途徑」。
群組長認定未於開板公告張貼72小時內完成答辯定稿者(以最後修文時間為準)
,推文表達「逾時不受理」。
相關救濟流程至此全部結束。
c)此救濟程序專屬臨時看板亦受本規則規範。若該專屬臨時看板亦受聚眾癱瘓行為
影響,群組長得於原案轉交板務站長時一併提出違規事實與處分內容,由板務站
長執行後續處理。
五、處分
a)經群組長認定有第二條 a 項行為者,依其行為程度,受停權一年以上或列為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
b)經群組長認定有第二條 b 項行為者,受停權六個月處分;其中,過去曾受本
規則處分者,受停權一年以上處分。
c)經群組長認定有第二條 c 項行為者,受停權三個月處分;其中,過去曾受本
規則處分者,受停權六個月處分。
六、其他
本規則自公告起即時生效。其他未盡事項,由板務站長群進行最終解釋。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6-10 07:41:00
#1NM2oopY(BoardAnnouce)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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